钦州市钦南区水利局关于广西京星铁路罐车清洗保养站水土保持方案重新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广西-钦州-钦南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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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2026年08月12日
标 题:****关于**京星铁路罐车清洗保养站水土保持方案重新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文字号:**水利字〔2026〕67号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2日
效力状态:
****关于**京星铁路罐车清洗保养站水土保持方案重新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6-08-12 16:55

******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8月1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京星铁路罐车清洗保养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重新审核申请(项目代码:****)。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原由我局以《****关于**京星铁路罐车清洗保养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水利字〔2023〕130号)于2023年8月31日批准,因项目在3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现申请重新审核。

经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治责任范围、土石方量等主要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方案仍具备适用性,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5〕3号)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审核意见

(一)本项目原方案位置为**港金谷片区**港支线铁路(里程:K23+400~K24+800段)西侧。中心地理坐标:E108°37′1.13″,N21°47′34.92″。调整后场地整体向东(**港支线铁路方向)偏移,平均平移距离约94米。偏移后项目仍位于原选址区域内,未改变项目所在地的地貌单元、土壤类型、植被条件及水系格局,项目所属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属性、土壤侵蚀类型与侵蚀强度等级未发生变化。同意原水土保持方案继续有效,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标准、措施体系、投资估算等仍按原批复文件执行。

(二)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仍按原批复文件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48.257万元,其中:**区37.521万元,自贸区**港片区10.736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开工后,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按规定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善资料。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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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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