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及天窗总成加工项目 | **市陆家镇赵田路9号 | **** | ******公司 | 本项目投资5000万元,项目投资完成后年产新能源汽车从动盘总成250万套、天窗总成250万套。 | 1.项目含镍、氟废水(15790.2t/a)经含镍、含氟废水处理单元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新增生产废水(综合废水14846.8t/a)进入厂区内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厂处理,PH、COD、SS、氨氮、总氮、****处理厂接管标准,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生活污****处理厂,****处理厂接管标准。 2.项目实施后,热水炉燃烧废气收集后通过1根2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电泳及固化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6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电泳固化燃烧废气收集后通过1根26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抛丸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6m高排气筒(DA004)排放,脱漆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6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淬火废气收集后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26m高排气筒(DA006)排放。DA001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DA002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标准,DA003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DA004颗粒物、DA005硫酸雾、DA006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3标准,厂区内总悬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 2 | **上善****公司塑胶件生产项目 | **市花桥镇蓬善路309号1号厂房 | **上善****公司 | **优格****公司 | 公司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344平方米,拟购置注塑机等设备共计约65台/套,预计年产塑胶件1000万件(主要包含汽车内外饰件、雨刮器、保险杠塑料配件,产能约900万件;吸尘器、扫地机等家用电器配件,产能约100万件),原料均为外购。(本项目不生产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淘汰、限制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承诺开工前完善节能、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粉粹废气经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表9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