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五金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8月18日至2026年8月2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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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五金制品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秋长街道新塘村旺多路102号厂房 |
| 建设单位 | ****五金制品生产项目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市锐****公司 |
| 项目概况 | 属于**项目,用地面积为12600平方米,年产电脑机箱30万套、喇叭网100万件、铁管600万件、铁架150万件、五金件130万件。 |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等;不得擅自增设电镀等污染工序。 (二)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中“工艺用水”标准以及企业用水要求后回用于生产,蒸发浓缩液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持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得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丝印及烘烤工序有机废气NMHC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烤粉、电泳及固化工序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天然气燃烧尾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要求的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其余大气污染物(硫酸雾、烟尘、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五)项目西北、东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其余各侧执行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电泳槽液、废槽液、废槽渣、废弃超滤膜、反渗透膜、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