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金属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8月18日至2026年8月2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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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金属配件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良井镇北联村惠****公司厂房二4楼 |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市锐****公司 |
| 项目概况 | 属于**项目,用地面积为2700平方米,年产机箱20万套、刹车挡板300万件、散热器100万件、喇叭网300万件。 |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等;不得擅自增设电镀等污染工序。 (二)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纯水制备浓水作为清净下水,排市政雨水管;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以及企业用水要求(电导率≤350μs/cm)后回用于生产,蒸发浓缩液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持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得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其余大气污染物(硫酸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五)项目西北、东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空容器、废机油、废切削液、废矿物油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