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2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审批
山东-淄博-沂源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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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26年7月22****环境局**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7-22 发布机构: ****环境局**分局
2026年7月22****环境局**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7-22

2026年7月22****环境局**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7月23日-2026年7月2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县城**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229

电子邮箱:****@163.com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年产 50000 吨新型节能材料模块项目

**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工业二路以东,荆山路以南

****

**海****公司

华源新材料拟建设年产 50000 吨新型节能材料模块项目,该项目租赁**华****公司正在建设厂房,场地位于企业现有厂区东侧,规划定为华源新材料东厂区,现有厂区划定为西厂区。

1、废气:项目有组织废气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要求。项目无组织废气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要求。

2、废水:项目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公司****处理厂协议要求。

3、噪声: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需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未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报告表

2

******公司锰铁合金产品规格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省**市**县南麻街道古泉村东南380m处(公司现有厂区内)

******公司

**量石****公司

项目属于技改,在现有锰铁合金、锰渣生产工艺基础上增设粉磨工序,将部分产品的粒度由16~40目提升至60~100目,项目建成后,年产锰铁合金8000t、锰渣2000t、焊剂8500t、铁块1500t的产能规模保持不变。

1、废气:项目上料、粉磨、包装工序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中 重点控制区 排放限值。项目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监控限值标准。

2、废水:本项目依托生产车间现有人员,不新增劳动定员,不产生生活污水。公司现有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外排。

3、噪声: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

4、固废: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过程中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要求。

报告表

3

**产研****公司纤维缠绕增强 IV 型复合材料容器项目

**省**市**县燕崖镇**乐村南崔公路原果脯厂

**产研****公司

******公司

本项目总投资 106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21.2 万元,占总投资 0.2%。本项目主要原料为**度聚乙烯、环氧树脂、玻璃纤维、碳纤维、环氧固化剂、包装材料等。本项目建成后,年产纤维缠绕增强 IV 型复合材料容器 100 万只。

1、废气:本项目内胆吹塑工序、纤维缠绕工序、固化工序产生的VOCs和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未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料回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粉碎机自带粉尘回收系统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本项目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 2019)表1 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VOCs排放限值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II时段限值要求(VOCs:20mg/m3、3.0kg/h);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本项目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厂界VOCs、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 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2.0mg/m3、臭气浓度:16(无量纲))。本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浓度要求。

2、废水:本项目生产用水循环系统用水循环利用,定期补充蒸发损耗,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暂存后,由市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不外排。

3、噪声:本项目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废: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过程中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报告表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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