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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浙环发〔2026〕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开展了“十五五”初始排污权核定与分配工作。现将**县“十五五”初始排污权核算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公示时间为2026年8月18日至9月2日,共计15日。如对企业排污权情况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详见附件2)。在公示期间,企业未做任何反馈,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579-****9729
地址:**县安文街道壶厅西路 1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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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