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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公司---**公司外部****公司外部法律顾问服务变更公告 | |
| 本公司于2026年08月13日发布的**玻璃****公司---**公司外部****公司外部法律顾问服务(以下简称"原公告"),现做出如下变更: | |
| 澄清与修改的内容:原第一次澄清文件表述: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载明的最高限价。 更正为: 本比价项目不设置最高响应限价,评审阶段不以限价作为响应文件无效的否决条件。标书代写 | |
| 除上述变更外,原公告其余条款仍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