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关于黄河内蒙古段河道治理工程(海南段)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的决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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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海南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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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8-18 18:03
****关于《黄河**段河道治理工程(**段)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的决定》的通告

《黄河**段河道治理工程(**段)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的决定》****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通告,自通告之日起执行。

2026年8月18日

黄河**段河道治理工程(**段)用地

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2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黄河**段河道治理工程(**段)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区巴音陶亥镇(渡口村、万亩滩村)万亩滩村(都思兔河黄河入**段北侧)上延护岸582米,坝垛8座;****泵站南北两侧共加固护岸2814米,坝垛34座。****小组(双敖包沟黄河入**北侧)加固护岸1174米,坝垛15座。具体界线以黄河**段河道治理工程(**段)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建设用地包括土地、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等。

三、征收实施部门

******储备中心为征收实施部门,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90日止。

五、征收补偿

按照《黄河**段河道治理工程(**段)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六、资金来源

上级专项资金。

七、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交地。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承包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人民政府,依照本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拒不搬迁或拒不交地的,****人民政府****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黄河**段河道治理工程(**段)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

黄河**段河道治理工程(**段)用地

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黄河**段河道治理工程(**段)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2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区巴音陶亥镇(渡口村、万亩滩村),万亩滩村(都思兔河黄河入**段北侧)上延护岸582米,坝垛8座;****泵站南北两侧共加固护岸2814米,坝垛34座。****小组(双敖包沟黄河入**北侧)加固护岸1174米,坝垛15座。具体界线以黄河**段河道治理工程(**段)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建设用地包括土地、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等。

三、征收实施部门

******储备中心为征收实施部门,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按照《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24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中造林密度规定执行,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偿。

(二)土地权属及面积以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原经营权证等有效合法证明为准,未确认权属并长期****小组、村委会、镇(街道)确认权属无异议后,参照有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进行补偿。土地权属、面积有争议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所辖区镇(街道)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征收部门先行征收,待争议解决后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权属争议不影响征收补偿方案的实施。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问题,本着特殊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原则。

(三)线路征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后剩余的边角地、三角地等无法耕种或不便耕种的土地一并征收。

(四)****牧场标准进行补偿。

(五)非农业用地依据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按照权属证明登记用途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五、集体资产补偿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荒草地、原村集体资产,由辖区镇(街道)配合,对资产权属进行确权,经确权属原村民集资共建的村集体资产,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偿资金打入所属辖区的镇(街道),由镇(街****委员会依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荒草地参照《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24号)文件执行,****牧场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对待特殊情况,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原则。

六、奖励

在通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耕地补偿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农户,每亩奖励2000元。

七、资金来源

上级专项资金。

八、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90日止。

九、违法违规处置

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作物、开垦土地的,改变土地用途、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十、相关配套政策(农户)

(一)就业创业

1. ****中心提供各类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免费为村民进行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推荐就业岗位,组织参加各类用工招聘会;对有培训意愿和创业意愿的村民提供多样化培训内容和创业指导、创业担保贷款。

2. 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经就业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依照《****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乌人社发〔2019〕70号)规定,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养老、医疗保险参保最低档缴费的2/3给予补贴(四舍五入取整数)。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一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养老保险

1.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自****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54号)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规定:对年满16周岁以上、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各类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有意愿、有能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可取消户籍限制,打破地域界限,直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

3. 根据《****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城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代缴人员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根据《关于提高重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标准的通知》(内残联发〔2019〕11号),****政府批准,决定从2019年起,将重度残疾人的****政府代缴金额由原来100元提高到200元。

(三)医疗保险

按照《****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业务事项的通知》,城乡居民按照每人每年缴费标准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特困人员、“三民”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纳40元,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40元,剩余部分由财政补助资金资助。

(四)低收入家庭救助

1. 低保户、残疾人补贴。在通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土地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低保户,每户补贴2000元。

2. 在通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土地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家庭,根据残疾等级的不同给予相应的补贴:对只有一名残疾人的家庭给予10000元的补贴;对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家庭,在享受10000元补贴的基础上,其他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一、二级的每户补贴4000元,三、四级的每户补贴2000元,依次累加;对残疾人家庭的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在本方案中安置费和搬迁费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3. 在通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迁坟协议并将坟墓迁出的持有低保证或残疾证的坟主,以座为单位,单葬坟或合葬坟每座给予2000元的补贴。

按照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市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征地村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按政策给予医疗救助;对低保****大学的本、专科生按每年每生6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因病、子女上学和遭遇突发性、急难性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十一、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交地。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承包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人民政府,依照本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拒不搬迁或拒不交地的,****人民政府****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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