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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区教育系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6-2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粤小微(东****公司
地址:**省**市樟木头镇东深路樟木头段262号502房
被投诉人1:****教育局
地址:**省**市**区岩寺镇**路43号
被投诉人2:黄**行****公司
地址:**省**市**区阳湖镇南**路9号京徽翡翠**大厦二单元1013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新站区东淝河路与****商贸城F区商业IC131室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属于采购方式选择违法、程序违法。投诉事项2:以不合理条件实施差别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经查证属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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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