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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教学头模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5-0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龙****社区马五路1号2栋301-B056
被投诉人 1 :****大学****医院
地址:**市双拥路10号
被投诉人 2 :****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大学东路170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5月27****机关提起投诉,经补齐补正后,2026年6月9日,****机关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认定投诉人资格审查不通过、未启动澄清程序,属事实认定错误及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对中标供应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错误的认定错误,允许其享受价格扣除,违反评审标准统一性。
投诉事项3:评审标准不一致,歧视性对待不同投标人。
投诉事项4:评审结论未依法公示,告知程序违规。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3、4。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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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