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装大厅信息发布系统及文化宣传墙面布设项目答疑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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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预装大厅信息发布系统及文化宣传墙面布设项目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8月0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预装大厅信息发布系统及文化宣传墙面布设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LED屏+视频处理器强制同品牌。技术规范书第7项,视频处理器要求(1):「为了保证产品的兼容性所投品牌必须与LED显示屏为同一品牌」质疑依据:这是最明显的指向性条款。

市场上LED屏和视频处理器完全可以是不同品牌(如LED用利亚德、视频处理器用诺瓦星云等),强制同品牌极大地缩小了投标范围。实际上只有艾比森、洲明科技、利亚德这三家同时自产LED屏和视频处理器的品牌能满足。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回复: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标书代写

2.拒绝OEM、要求原厂整机出货。LED屏技术要求(3):「不接受OEM贴牌产品。原厂整机出货,不接受组装加工」质疑依据:大量正规LED厂商采用OEM或授权组装模式,此条款直接将它们排除在外。“原厂整机出货”没有行业标准定义,属于模糊且限制性条款。

回复:详见第二部分变更内容。

3.参考品牌仅列3家且参数高度匹配。LED屏:「参考品牌:艾比森、洲明科技、利亚德」质疑依据:虽标注“参考品牌”,但后续大量带★/☆/△标记的技术参数极为具体(如峰值功率≤460W/㎡、平均功率≤155W/㎡、色域NTSC≥115%、CAVE显示模式等),这些参数的组合几乎只有上述三家的特定产品线能同时满足。列“参考品牌”+精确参数组合=变相指定品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回复: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标书代写

4.CAVE显示模式+内弧90°无缝拼装。LED屏技术要求(10):「箱体可实现内弧90°直角无缝拼装,可支持主动与被动3D显示,并且可以多面屏组成CAVE显示模式」质疑依据:本项目是“预装大厅信息发布系统”,常规用途是平面大屏展示。要求CAVE模式(通常用于VR/沉浸式体验)属于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技术门槛,涉嫌为特定产品线量身设定。

回复:详见本补疑变更及补充部分内容。

5.星型连接方式。LED屏技术要求(10):模组供电电源和信号采用星型连接方式。质疑依据:LED模组供电有串联、并联、星型等多种方式,星型连接是部分品牌的专有技术方案,非行业通用标准,涉嫌指向特定品牌。

回复: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6.双重资质要求。要求同时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质疑依据:本项目核心是LED显示屏+文化墙布设,171万元规模不算大。要求同时具备电子智能化+钢结构两个资质,大幅缩小合格投标人范围。虽然允许联合体(2家),但牵头人必须是电子智能化方,钢结构方只能做成员。

回复: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资质条件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7.业绩门槛设置。资格要求:单个合同中LED显示屏及音视频系统金额≥80万元;评分要求:单个合同金额≥150万元,每个3分满分9分。质疑依据:要求同一合同中同时包含LED显示屏和音视频系统,且评分门槛150万元——这个金额已经接近本项目总预算(171万元),意味着只有做过几乎同等规模项目的企业才能拿满分。加上项目经理业绩也要求150万元/个(满分6分),业绩+人员业绩合计15分(商务分43分中的35%) ,比重过大。

回复: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8.不允许分包。技术规范书附件1:全部过程不允许分包。质疑依据:项目涉及钢架结构搭建(约450㎡、高25m)和LED屏安装,专业跨度大。禁止所有分包意味着中标人必须同时具备全部施工能力,进一步缩小投标人范围。

回复: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9.工期20天极其紧张。含设计+钢架结构搭建(25m高/450㎡)+LED屏安装调试+音频系统+文化墙布设,20个自然日完成。这大幅限制了外地企业参与(设备生产+运输就需要大量时间),有利于本地或已备货的企业。

回复: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及补充部分内容

1.原技术规范书“7.技术要求”中LED显示屏及配套箱体技术要求(P2)中内容如下:

“(3)★像素点间距像素点间距≤2mm,SMD表贴三合一封装,产品具备3C认证,不接受OEM贴牌产品。原厂整机出货,不接受组装加工,不接受切割显示单元、不完整箱体或模组产品(投标时提供技术证明文件或官网截图加盖制造商公章)”。

现变更为:“(3)★像素点间距≤2mm,SMD表贴三合一封装,投标时提供技术证明文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或官网截图(加盖制造商公章)。产品具备3C认证,投标时提供3C认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

2.《技术规范书》“7.技术要求”中LED显示屏及配套箱体技术要求(P2)补充如下要求:

“产品的生产厂家须和所投品牌制造商一致,投标人中标后,须由原厂提供组装服务。投标产品为完整箱体或完整模组产品,中标人不得对出厂完整的LED显示单元进行现场切割、打磨等”。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如下承诺,否则投标无效:标书代写

“1.我单位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和所投品牌制造商一致,如我单位中标,由所投产品原厂提供组装服务;2.我单位投标产品为完整箱体或完整模组产品,不会对出厂完整的LED显示单元进行现场切割、打磨等”。中标后须按上述要求执行。

3.原技术规范书“7.技术要求”中LED显示屏及配套箱体技术要求(P2)中内容如下:

“(10)△箱体可实现内弧90°直角无缝拼装,可支持主动与被动3D显示,并且可以多面屏组成CAVE显示模式,可实现2D、3D显示效果自由切换,无需增加另外设备。模组供电电源和信号采用星型连接方式(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盖有CNAS,CMA印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影印件证明)。”

现变更为:“(10)△模组供电电源和信号采用星型连接方式(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证明)。”

4.《技术规范书》中涉及“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盖有CNAS,CMA印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影印件证明”,及“提供CMA/CNAS检测报告”统一调整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证明。”

5.《技术规范书》中涉及“投标时提供技术证明文件或官网截图加盖制造商公章”调整为“投标时提供技术证明文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或官网截图(加盖制造商公章)”。

6.《技术规范书》中“14.无线手持麦克风”调整为:“☆拾音与传输:心形指向咪头,UHF频段522MHz~651MHz,OLED屏显示频率、信道。带宽≥64MHz,单只话筒适配四通道接收机。采用PLL锁相稳频,搭配真分集接收。单支话筒满电连续工作时长≥12小时。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1)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2)彩页;(3)官网截图。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材料不能证明相关参数的,本项不得分”

7.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认证证书”中,如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具有证书。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

地 址:**省**市**区谭岗路与三国城路交叉口东北360****科学中心能源研究院

联 系 人:刘老师

联系方式:0551-****0519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市**新区**路2588号六楼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3905、****3831

2026年8月1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8日

附件:发布预装大厅信息发布系统及文化宣传墙面布设项目招标文件补疑8.18.pdf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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