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项目的单一来源论证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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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

项目名称: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000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机关公文。根据《中华人民**国邮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服务内容之一的集约送达只有邮政企业具备提供全环节服务的资质和能力。********集团****公司****公司),****法院数字集约化项目的服务提供商。
综上,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故本项目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向****采购****的“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根据《中华人民**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机关公文。根据《中华人民**国邮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服务内容之一的集约送达只有邮政企业具备提供全环节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2、********集团****公司****公司),****法院数字集约化项目的服务提供商。邮政企****人民法院的战略**伙伴,****法院在邮寄送达服务方面保持了长期良好的**关系,可为后续服务质量提供可靠保障。
3、中国邮政****公司****公司****法院卷宗信息的安全性。为使本项目更好开展,确保与以前服务的延续性,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项目拟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地址:**市**区长河街道丹枫路961号506室

三、公示期限

2026年08月18日至/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标书代写

2.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联 系 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 0571-****5418

传 真:/

地 址:**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

2.****管理部门

名 称:****财政局、****政府****中心(**)

联 系 人:林老师

监管部门电话:0571-****7671

传 真:

地 址:**市上**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快递仅限ems或顺丰)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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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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