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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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年产2亿件注塑五金件技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为江****经济开发区葵花大道38-6,拟对现有项目年产2亿件注塑五金件项目一阶段注塑工艺进行改建,增加塑料粒子生产工艺,对原料进行改性,同时新增塑料管生产线,项目引进搅拌机、挤出机、切粒机、牵引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2000吨塑料制品的生产能力用于后续的塑料制品制作,建成后全厂产能为年产2亿件注塑五金件。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与建设、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生产废水(冷却水排水)接管至盱****处理厂深度处理,最终由人工湿地排入维桥河。
3.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设置5根排气筒。
项目配料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采用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8m高DA006/DA007排气筒排放。
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采用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8m高DA0010排气筒排放。
挤出切粒、风冷工序产生的废气(NMHC、颗粒物、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氯化氢)采用管道密闭收集经静电油雾净化器、碱液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8m高DA008排气筒排放。
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NMHC、颗粒物、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氯化氢)采用集气罩收集经静电油雾净化器、碱液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8m高DA009排气筒排放。
项目DA006、DA007、DA010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DA008、DA009的有组织废气(NMHC、颗粒物、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氯化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NMHC、颗粒物、1,3-丁二烯、甲苯、乙苯、氯化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丙烯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苯乙烯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北侧、南侧、西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东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区的标准要求。
5.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
7.加强环境风险管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8.按《**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监测台账。
三、本次项目建成后,改建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排放量:(1)有组织,颗粒物≤0.0582吨、非甲烷总烃≤0.0418吨、HCl≤0.015吨;(2)无组织,颗粒物≤0.0969吨、非甲烷总烃≤0.022吨、HCl≤0.0079吨。
2.生活污水(接管量):废水量≤156吨、COD≤0.0254吨、氨氮≤0.0036吨、TP≤0.0004吨、TN≤0.0048吨、SS≤0.0174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次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排放量:(1)有组织,颗粒物≤2.7782吨、非甲烷总烃≤0.5858吨、HCl≤0.016吨、二氧化硫≤0.024吨、氮氧化物≤0.224吨;(2)无组织,颗粒物≤0.0969吨、非甲烷总烃≤0.022吨、HCl≤0.0079吨。
2.生活污水(接管量):废水量≤1586.4吨、COD≤0.5004吨、氨氮≤0.0376吨、TP≤0.0054吨、TN≤0.0588吨、SS≤0.2234吨、动植物油≤0.011吨。
生产废水(接管量):废水量≤188.4吨、COD≤0.024吨、SS≤0.014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项目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相关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台账制度。
七、你公司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市******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