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安市淮安区友之邦建材厂年产5.5万吨烘干砂、综合利用25万吨钢渣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江苏-淮安-淮安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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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8-19
文 号 淮环表(安)复〔2026〕34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体 裁 批复
组配分类 操作
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操作
关于淮****建材厂年产5.5万吨烘干砂、综合利用25万吨钢渣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建材厂:

你厂报批的《淮****建材厂年产5.5万吨烘干砂、综合利用25万吨钢渣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于**区绿色建造产业园北环路6号,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用地,年产5.5万吨烘干砂、综合利用25万吨钢渣。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厂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本项目球磨等工序废水经压滤后回用于生产;洗车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同方盐化****公司进一步处理。**同方盐化****公司尾水主要污染物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中的C标准。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治理设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烘干砂筛分、烘干废气经密闭设备负压收集,投料工序废气、产品包装废气采用集气罩进行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中SO2、NOX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的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标准限值;钢渣综合利用生产线破碎、筛分废气经密闭设备负压收集,钢渣生产线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四)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交由环卫清运;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沉淀池污泥由有一般固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或处置;粗砂外售有处理资质的单位综合利用;废包装桶、废润滑油均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五)项目以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表》,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六)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九)你厂应对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0.5138吨、二氧化硫≤0.001吨、氮氧化物≤0.505吨。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1.968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总量≤240吨,COD≤0.0672/0.012吨、SS≤0.048/0.0024吨、氨氮≤0.007/0.00096吨、总氮≤0.0096/0.00288吨、总磷≤0.0007/0.00012吨。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厂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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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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