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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作物种子监管,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委托陵水黎族自****服务中心开展辖区种子领域行政检查、调查取证、备案材料核验经办等相关工作,现将委托事项公告如下:
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陵水黎族自****服务中心
三、委托期限:委托书盖章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
委托权限:以****名义开展种子生产经营巡查、南繁基地核查、种子门店备案检查、抽样取证、投诉初核、违法线索移送等事务(详见委托书)
禁止事项:受托单位不得以自身名义作出许可、处罚、查封扣押等决定,不得转委托
权责说明:****对全部受托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执法人员须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