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持有的贵****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
资产名称:贵****公司等2户债权
所 在 地:**省**市
债权总额:12,311,732.07元
担保方式:抵质押、保证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6年3月21日,债权总额为12,311,732.07元,其中本金10,071,000.00元,利(罚)息、复利、违约金共2,180,732.07元,其他费用60,000.00元,担保方式为抵质押和保证。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处置基准日:2026年3月21日,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序号 |
债务人 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罚息、复利、违约金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诉讼 情况 |
担保情况 |
| 1 |
贵****公司 |
9,150,000.00 |
1,887,269.53 |
45,000.00 |
11,082,269.53 |
已诉讼 |
抵押1:邢俊,抵押物为其名下位于**市**区科学路38号升远大厦1单元7层2号的住宅一套,面积163.3㎡,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2:石薇,抵押物为其名下位于**市**区**路中段龙砚**6号楼2单元9层1号的住宅一套,面积141.15㎡;位于**县******客运站商贸城2幢2-2号的住宅一套,面积664.61㎡,均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3:李秀高,抵押物为其名下位于**市**区**西路与**南路交叉口**中航城城市综合体棚户区成片改造项目一期18号楼2单元2层1号住宅一套,面积148.64㎡,未办理抵押登记。 质押:贵****公司,质押物为其持有的**县农村信用社股金671.14094万股。 保证:**大地****公司、代后军、邢俊、李秀高、石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2 |
**县****公司 |
921,000.00 |
293,462.54 |
15,000.00 |
1,229,462.54 |
执行 |
抵押1:李德富、王启芝,抵押物为其名下位于龙****社区****公司综合楼2单元3层302号房屋,面积164.89㎡。 抵押2.范菊仙,抵押物为其名下位于龙****社区**安置小区1单元5层1号、1单元6层号、1单元1层1号共计3套住宅,面积共计355.01㎡。 债务加入: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合计 |
|
10,071,000.00 |
2,180,732.07 |
60,000.00 |
12,311,732.07 |
|
|
二、诉执情况
(一)贵****公司债权
该户债权已诉,****法院尚未下判。
(二)**县****公司债权
该户债权已执行终本。
2023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2023)黔2730诉前调确830号《民事裁定书》,载明:一、被告**县****公司、李**确认差欠原告****银行****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2万元,截止2023年6月21日的利息44,342.22元、罚息5,782.13元,及2023年6月22日起以同期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5583‰的基础加收50%计算标准计算至前述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为止的罚息;前述借款本息,**县****公司、李**于2024年6月30月前偿还本金50,0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剩余的借款本息;
二、**县****公司差欠原告****银行****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9万元,截止2023年6月21日的利息80,182.83元,及2023年6月22日起以同期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5583‰的基础加收50%计算标准计算至前述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前述借款本息,**县****公司自2024年1月起至2025年12月每月25日前至少偿还借款本息2,5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
三、**县****公司确认差欠****银行****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1万元,截止2023年6月21日的利息17,092.6元,及2023年6月22日起以同期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5583‰的计算标准计算至前述借款本息实际结清之日为止的利息,前述借款本息,**县****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借款本息;
四、**县****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银行****公司律师费15000元;
五、如**县****公司、李**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第一项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公司有权自**县****公司、李**预期履行之日起就上述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项下****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县****公司、李**自预期履行之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该借款本金以****银行****公司系统显示为准)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5583‰的基础加收50%计算标准计算向****银行****公司支付罚息至前述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银行****公司有权对黔(2021)**县不动产证明第****347号抵押权证项下李德富、王启芝所有的位于龙****社区****公司综合楼2单元3层302号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如**县****公司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第二、三、四项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了律师费,****银行****公司有权自**县****公司逾期履行之日起就上述调解协议第二、三、四项约定剩余的额借****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县****公司自逾期履行之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该借款本金以****银行****公司系统显示的为准)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5583‰的基础加收50%计算标准计算向****银行****公司支付罚息至前述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八、****银行****公司有权对黔(2023)**县不动产证明第****110号抵押权证项下范菊仙所有的位于龙****社区**安置小区1单元5层1号等3套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黔(2017)**县不动产权第****405号、黔(2017)**县不动产权第****407号、黔(2017)**县不动产权第****409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调解协议第二、三、四、七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4)黔2730执1779号,目前执行状态为终结本次执行。
2025年2月24日****事务所做出的(2024)兴溢诚破管字19-2号**县****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核查债权的通知,经管理人审查确认成立债权表中****银行****公司确认债权金额为****462.54元,确认性质为:担保债权。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情况
(一)贵****公司债权
1.债务人贵****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12年7月3日,位于**省**市**区杨惠街道**南路与**西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中航城城市综合体棚户区成片改造项目第23组团4-2#商业街4-30,法定代表人为代后军,****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业务:销售:钢材、建材、型材、板材、有色金属、机电产品、五金交电、仪器仪表、电线电缆、二三类机电产品、通讯设备、办公用品、装饰材料、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珠宝首饰、化工产品(除危化品)。
2.保证人:**大地****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1月25日,位于**省**市**区中华中路振华凯都大厦24层5号。法定代表人为高一翔,****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主营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及使用不高于净资产20%的自有资金进行符合规定的投资。)
(2)代后军、李秀高、石薇、邢俊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代后军 |
男 |
522725********6113 |
**省**县**镇 |
| 李秀高 |
男 |
522725********6111 |
**省**市**区 |
| 石薇 |
女 |
520102********4229 |
**省**市**区 |
| 邢俊 |
男 |
522522********0039 |
**省**市**区 |
(二)**县****公司债权
1、债务人**县****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4年7月3日,注册地址**省****县醒狮镇进化村,法定代表人为付光益,****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5万元,主营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担保人李德富、王启芝、范菊仙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李德富 |
男 |
522730********1219 |
**省**县**镇青龙路 |
| 王启芝 |
女 |
522730********1242 |
**省**县**镇青龙路 |
| 范菊仙 |
女 |
522701********2266 |
**省**县冠山街道环北路 |
| 李** |
男 |
/ |
**省**县醒狮镇 |
四、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一)上述债权资产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二)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三)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可能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四)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五)债权历时较长,有关时效可能已届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六)抵押物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或已经被处置的情况;
(七)上述债权明细表中序号1对应债权项下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存在被抵押人出售的风险,质押的股权未能办理质押登记;
(八)上述债权明细表中序号2对应债权项下抵押的房产共计6套,已解押3套,目前尚剩余披露的3套。
五、交易对象与交易条件
(一)交易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及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担保****公司;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资产原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六、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8月19日
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效 。
七、处置方式:
按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竞价转让、债务重组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贺女士 联系电话:0851-****9530
通讯地址:**市**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受理举报事项
分****纪委办公室)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851-****0484
****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