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靖西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南坡乡、吞盘乡、武平镇)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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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联系人:董鸣勇
地址:****开发区季梁大道9号
我司于2026年08月17日收到贵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关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南坡乡、吞盘乡、**镇)的质疑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佐证材料、招标文件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全面核查,现就质疑事项正式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评标委员会以“技术偏离表中240LE1垃圾桶未填写具体实际参数,笼统复制原文,投标无效”为由,判定我司分标1、分标2、分标3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该评审结论认定事实错误、没有充分依据,属于擅自增设招标文件以外的废标条件,请求复核并撤销无效投标认定。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评标全过程程序严重违法,电子系统未公示废标理由、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本次电子****政府采购网系统内公示我司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投标无效的具体废标事由;评标期间、评审结束至中标公告发布前,贵代理机构未通过短信、电话、系统站内渠道提前告知我司废标结论及原因,剥夺我司澄清、说明、申辩权利,评标程序违法。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结合评标过程违法增设废标条件、全程刻意隐瞒评审结果两项反常操作,我方有充分合理怀疑本次评标存在倾向性,歧视性评审,人为设置门槛排斥我司,本次招标结果公正性存在重大疑问。标书代写
二、核查事实认定
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要求,分标一、分标二、分标三中240LE1垃圾桶的尺寸要求为垃圾桶尺寸为:L560*W720*H1070mm(±10mm),即投标人所投产品中240LE1垃圾桶的尺寸最小L550*W710*H1060mm至最大L570*W730*H1080mm范围内均能响应采购需求的要求,根据采购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技术要求偏离表格式注:1.说明:应对照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条款逐条应答,逐项列明所投货物对应的详细技术参数及技术指标,不得仅笼统复制原文、不得空白应答。未逐条应答、未填写具体实际参数、参数信息模糊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标书代写
上述条款属于招标文件公开发布、所有投标人平等适用的评审规则,****委员会擅自增设的否决条件。****委员会核查贵司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针对 240LE1 垃圾桶相关技术条款,贵司仅复制招标文件原文,未填报投标产品自身真实、具体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无效投标情形。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作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结论,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评审结论合法有效。标书代写
即投标人应准确写出所投垃圾桶对应的详细技术参数及技术指标,现贵公司所投垃圾桶参数直接复制招标文件参数,存在(±10mm)的偏差范围,参数信息模糊,按投标无效处理。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答复:在评审过程中,**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会自动推送投标人被废标的信息以及被废的具体原因。政府采购电子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系封闭独立评审,评审过程、初步评审意见不属于评审阶段应当实时对外推送、提前告知事项。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均无规定,****委员会需要在评审过程中,主动电话、短信、站内信预先告知投标人符合性审查结果及废标理由。
投标人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属于评审结论,相关理由将随同评审结果在法定载体依法公开。澄清、说明、补正****委员会,****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情形。贵司投标文件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规范响应技术参数,不属于法定可以启动澄清说明的范畴,评审委员会无义务组织贵司进行澄清申辩。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答复:本次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根据财政部87号令的评审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评审,投标人所投产品参数未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进行填写,不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根据“技术要求偏离表格式注:1.说明:应对照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条款逐条应答,逐项列明所投货物对应的详细技术参数及技术指标,不得仅笼统复制原文、不得空白应答。未逐条应答、未填写具体实际参数、参数信息模糊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结合前述第 1、2 项答复内容,本次评审严格依照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标准统一适用于所有参与投标供应商,不存在超出招标文件增设评审条件的情形;****政府电子采购平台评审管理规定,不存在刻意隐瞒评审结果的违规行为。 贵司所称存在倾向性、歧视性评审、人为设置门槛排斥投标人仅为主观推测,未能提供有效、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相关规定,单纯主观怀疑不能作为认定评审存在违规的依据。贵司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三、处理结论
综上,贵司提出的全部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驳回贵司全部质疑请求。 贵司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答复函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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