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年产3000吨铝制品铸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性质属**,于2026年2月经****开发区管理委员**意备案。项目位于****开发区****公司厂房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9'14.703",北纬24°25'34.500",占地面积为800m2。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年产3000吨铝制品铸造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为:熔炼炉(感应电炉)3台、压铸机3台、温模机1台、自动喷雾机1台、模具若干。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铝锭(纯度≥97%)→熔炼→压铸→冷却→开模、人工质检→成品。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7万元,占总投资的3.7%。
由****农投****公司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23-2035)》,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项目熔炼工序和压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除尘装置、有机废气处理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3.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4.运营期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的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项目不设露天堆场,厂区道路四周须设置雨水沟,初期雨水流入初期雨水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近期排入官田****处理站处理,****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设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布袋、废包装桶、熔炼炉渣(铝灰渣)、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抹布和手套等危险废物须置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分区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向**市**生态****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报送至**市**生态****执法大队。
五、请**市**生态****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环境局
2026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抄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贺****人民政府,**市**生态****执法大队,****农投****公司。 |
| **** 2026年8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