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设置**州**县******公司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公司:
你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向我厅提出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 入河排污口类型 |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 |||||||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州**县******公司入河排污口 | |||||||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FA-513331-0002-GY-00 | |||||||
| 设置类型 | 新设 | |||||||
|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
| 责任主体名称:******公司 | ||||||||
| 详细地址 | **省****县麻邛乡呷村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52167E | |||||||
| 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电话 | 姓名:程武忠 联系电话:177****2402 | |||||||
| 行业类别 | B091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B092贵金属矿采选 |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 | |||||||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省****县麻邛乡呷村******公司南侧呷村河左岸 | |||||||
| 排入水体名称:赠曲支流(呷村河) | ||||||||
| 所在流域:长江流域 | ||||||||
| 经度(CGCS2000坐标系):东经99.560402° 纬度(CGCS2000坐标系):北纬31.192683° | ||||||||
| 污水排放方式 | 连续 | 入河方式 | 管道 | |||||
| 是否共用 | 是 | |||||||
|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圆形截面:d=0.30m,S=0.07m2 | |||||||
|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 (10月至次年5月) | |||||
| 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
| 入河排污口合计 | ||||||||
| 化学需氧量 | ≤15 | 82.47 | 12.3705 | 1131.06 | 0.0170 | |||
| 氨氮 | ≤0.5 | 0.4123 | 5.66×10-4 | |||||
| 总磷 | ≤0.1 | 0.0825 | 1.13×10-4 | |||||
| 氟化物 | ≤1.0 | 0.8247 | 1.13×10-3 | |||||
| 铅 | ≤0.01 | 8.25×10-3 | 1.13×10-5 | |||||
| 砷 | ≤0.05 | 0.0412 | 5.66×10-5 | |||||
| 汞 | ≤0.00005 | 4.12×10-5 | 5.66×10-8 | |||||
| 铬 | ≤0.05 | 0.0412 | 5.66×10-5 | |||||
| 镉 | ≤0.005 | 4.12×10-3 | 5.66×10-6 | |||||
| 铊 | ≤0.005 | 4.12×10-3 | 5.66×10-6 | |||||
|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HJ1386-2024)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编码、类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信息应以标识牌、二维码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确保事故防控体系正常运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风险管控,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按照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并妥善处置。 | ||||||||
|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一)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按有关要求和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加强计量及水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 (二)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排污管线、入河排污口以及附属设施巡查。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影响时,提前向有关主体通报预警信息。 | ||||||||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机关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二)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发生变化,****服务区域、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动造成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决定书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三)该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决定书变更手续。 (四)该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后,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厅申请注销决定书。 (五)按《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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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