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设置甘孜州白玉县四川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审批
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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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设置**州**县******公司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8-18 15:33:12

同意设置**州**县******公司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公司:

你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向我厅提出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入河排污口类型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名称

**州**县******公司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编码

FA-513331-0002-GY-00

设置类型

新设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责任主体名称:******公司

详细地址

**省****县麻邛乡呷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52167E

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电话

姓名:程武忠 联系电话:177****2402

行业类别

B091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B092贵金属矿采选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省****县麻邛乡呷村******公司南侧呷村河左岸

排入水体名称:赠曲支流(呷村河)

所在流域:长江流域

经度(CGCS2000坐标系):东经99.560402°

纬度(CGCS2000坐标系):北纬31.192683°

污水排放方式

连续

入河方式

管道

是否共用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圆形截面:d=0.30m,S=0.07m2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污染物种类

排放浓度(mg/L)

全年

特殊时段

(10月至次年5月)

污水排放量(万t/a)

污染物排放量(t/a)

污水日排放量(t/d)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入河排污口合计

化学需氧量

≤15

82.47

12.3705

1131.06

0.0170

氨氮

≤0.5

0.4123

5.66×10-4

总磷

≤0.1

0.0825

1.13×10-4

氟化物

≤1.0

0.8247

1.13×10-3

≤0.01

8.25×10-3

1.13×10-5

≤0.05

0.0412

5.66×10-5

≤0.00005

4.12×10-5

5.66×10-8

≤0.05

0.0412

5.66×10-5

≤0.005

4.12×10-3

5.66×10-6

≤0.005

4.12×10-3

5.66×10-6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HJ1386-2024)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编码、类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信息应以标识牌、二维码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确保事故防控体系正常运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风险管控,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按照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并妥善处置。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一)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按有关要求和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加强计量及水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

(二)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排污管线、入河排污口以及附属设施巡查。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影响时,提前向有关主体通报预警信息。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机关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二)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发生变化,****服务区域、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动造成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决定书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三)该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决定书变更手续。

(四)该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后,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厅申请注销决定书。

(五)按《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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