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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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社会保障局草拟了《****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集意见,请于2026年8月19日-2026年9月3日将意见建议回复至**市人社局,邮箱:****@163.com,地址:**市锦福路386号,联系电话:0593-****965****中心城居保所)。

****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政府令177号)、****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 号)、《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暂行意见》(宁政文〔2009〕22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的衔接,现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及其相关联活动,适用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1.2008年2月19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被征地农民;

2.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3.被征地后家庭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含等于)2007年我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0.97亩的30%(0.3亩);

4.征地时年满16 周岁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时未满16 周岁的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待年满16周岁符合保障条件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范围;

5.****小组或村集体集中管理,人均剩余****小组、村集体的总的在册农业人口和总的剩余耕地面积为单位计算)低于0.3亩的,可以村(或组)为单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二)下列对象不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1.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后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大于全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的(0.3亩);

2.被征地农户,其家庭成员中已****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正式职工且享有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3.没有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

4.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后,户籍已迁出本市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享受的。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本办法实施时,符合保障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用缴费,直接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保障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被征地农民****市政府统一确定,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重度残疾人的被征地农民给予政策倾斜,在市政府统一确定的养老保障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16-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待其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障金待遇领取手续后,按月享受被征地养老保障金。同时,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城居保制度的衔接办法

(一)本意见实施后,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城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叠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二)本办法实施后,年满16-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居保的,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鼎政综〔2015〕11号)和《**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鼎政办〔2019〕9号)办理,市政府为其全额代缴城居保最低标准保险费;待年满60周岁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与城居保养老金待遇合并计发。

(三)2017年1月1日起,被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的被征地农民,****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办法

****保障部门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开展职业培训与指导,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对16-45周岁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新被征地农民,根据实际需要分期分批予以免费培训。

第六条 统筹层次和资金筹措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实行市(县)级统筹。

(二)被征地农民养****市政府筹集,按规定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支出户,专款专用。

****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的,按相关政策规定一般建设项目预留保障金标准为每亩耕地3万元;原则上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预留保障金标准为每亩耕地1.8万元,具体省重点建设项目每亩耕地需****市政府研究确定,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来源:

1.2008年以来预留的全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资金增值收益;

2.每年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

3.省级财政给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补助;

4.按规定使用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

5.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保留余额的要求,逐年安排的财政预算。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审核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具****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公示7个工作日,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委会组织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表》《被征地农户养老保障对象申请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花名册》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盖章后,****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确认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局审核。

****农业农村局、******局审核盖章确认,****社会保障局,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材料。

(四)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时,一并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手续。

(五)被征地农民人口及年龄认定:按土地征收批准日或以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以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和**户口年龄为准推算。

(六)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参保登记需一次性提交的相关材料按《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推进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鼎征保办〔2012〕3号)要求办理。

第八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负责所辖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查工作;负责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被征耕地面积、地类、户别、姓名等情况的审查;负责收集、****村委会申报的材料,并对各村参保人员的申报、公示等情况进行督查。

******局负责对乡镇(街道)上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并提供集体土地转征地批复文件或有效证明;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被征用耕地面积、地类、户别、姓名等情况的审核;****财政局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每年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等基础数据;对乡镇(街道)上报的被征地农民在册农业人口数、土地承包权证的耕地面积、被征用耕地面积进行审核,******局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核工作。

****财政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补助资金落实和养老保障资金筹集与使用的管理工作。

(****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被征农民就业培训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进行监督检查。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个人账户建立及养老保障金发放等日常业务和管理工作,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预决算,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及时足额发放。

****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和养老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民政局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调整情况。

****统计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的相关数据。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严格按照****保障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308号)规定办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鼎政综〔2012〕37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或省有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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