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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22分钟前 | 公 开 人:**县****公司管理人 | |||||||||||||||||||||||||||||||||||
| **县****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县****公司各债权人: 2026年6月5日,****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受理**县****公司(以下简称“大山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6年6月16日,**中院****人民法院批准,将本案****人民法院审理(以下简称“**法院”)。2026年6月30日,**法院作出(2026)豫1324破3号决定书,指定******事务所担任**县****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由李瑞峰担任管理人负责人,****公司进行清算。 2026年8月10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此次会议应出席债权人3家,确认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5005.20元;实际出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3家,占应出席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会议对5项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现将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通过; 2.《关于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的报告》通过; 3.《关于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通过; 4.《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通过; 5.《关于书面召开后续债权人会议的议案》通过。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即2026年8月18日)起十五日内,****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申请人:**县****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