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立山街等24条道路防洪排涝改造工程监理服务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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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001-001

二、合同名称:**市**区**街等24条道路防洪排涝改造工程监理服务

三、****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四、项目名称:**市**区**街等24条道路防洪排涝改造工程监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地 址:**市**区胜利北路340号

联系方式:041****9805

供应商(乙方):****

地 址:**市**区东**镇解家村

联系方式:159****532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市**区**街等24条道路防洪排涝改造工程监理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5、监理要求 (1)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期双方签订监理合同,工程准备工作起至工程终验完成,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2)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建立规定进行监理。 (3)监理单位对本工程所用的大宗材料和重要材料的检测试验必须与施工单位同步,并独立进行,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任何检测资料和测试设备。 (4)项目的监理负责人须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5)监理单位不得与承担本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承包人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6、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按国家现行规范、**省地方标准及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存在总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人员擅自缺岗、离岗、擅自更换、超规定兼任项目,未按规范实施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未及时制止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监理资料编制整理归档不符合GBT 50319-2013、DB21T 1342-2021要求,以及存在串通施工单位弄虚作假、履职失职渎职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监理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本项目监理合同酬金总额;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有权单方终止监理服务合同,不予支付剩余监理服务费,并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所有拟配备于本项目的人员在施工期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且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中保持一致,若需更换需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申请,在征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驻现场人员如需请假,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申请,在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开;若在检查中发现驻现场人员不在现场,将按《**省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罚并处以罚款(项目总监不在现场罚款2000元次、其他人员不在现场罚款1000元人﹒次)。 ★7、办公设备检测设备要求 (1)具有混凝土质量检测等必要的设备与手段。 (2)有施工测量设备仪器(经纬仪等)等需要的设备。 (3)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通讯工具等办公设备齐全,手段现代化。 (4)有办公用车辆。 (5)承诺的办公检测设备必须进驻现场。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900,800.00元

合同金额:900,800.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8-19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8-19

九、其他补充事宜: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8-19
2026-08-19
合同公告
鞍山市立山区立山街等24条道路防洪排涝改造工程监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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