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湄洲湾30万吨级主航道优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福建-泉州-惠安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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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6〕书27号
发布机构:****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17
****关于湄洲湾30万吨级主航道优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6-08-19 14:25

****基地****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省金皇****公司编制的《湄洲湾30万吨级主航道优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6〕19号),现批复如下:

一、湄洲湾30万吨级主航道优化工程位于**县崇武镇东南侧海域,建设范围自湄洲湾口剑屿外大岞附近海域A3点至湄洲湾内斗尾附近海域,航程约37.8km,通航等级由30万吨级油船乘潮通航提升至全潮通航;调整扩建No.2锚地,满足3艘5万吨级散货船锚泊要求。主体工程内容包含航道疏浚工程、炸礁工程、锚地工程等。工程建设内容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生态环境局意见,以及****委员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闽发改网审交通〔2025〕13号),项目建设符合《湄洲湾港总体规划(2020—2035年)》。工程在全面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与湄洲湾港总体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相协调,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选择合理的施工期、施工工艺、施工方式,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疏浚和炸礁作业应避开海洋生物主要繁殖季节 (4-6月),避免疏浚和炸礁作业对海洋生物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二)疏浚船舶应配备精准定位和水位监测设备,在临近湄洲岛一般生态空间等优先保护单元附近进行施工过程,应在优先保护单元一侧布设防污帘或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减轻施工扰动带来的影响。疏浚作业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选用先进的疏浚设备和工艺,提高疏浚施工精度,禁止超疏浚范围作业,降低疏浚作业对周围水体的扰动,防止施工对周边海洋环境的影响。

(三)炸礁船舶应配备精准定位设备,炸礁施工前应采取小药量试爆;水下炸礁爆破作业前1小时,应组织对炸礁区周边海域开展值守、观测,确保作业海域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珍稀海洋保护动物出现、靠近,并在爆破结束后开展持续观测并做好应急救护预案;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核审批手续并按规范进行安全警示,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轻爆破对海洋生物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四)施工期和运营期船舶含油污水、固体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接收处置,严禁排入海域。加强对船舶的管理,提高船舶溢油风险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船舶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制定详细的疏浚物运输方案,严格控制抛泥去向,施工期大部分疏浚物和炸礁弃渣抛填外走马埭围垦工程项目围垦区东**地块回填、暂存,施工期剩余133.91万m3疏浚物及航道维护疏浚物在依法办理海洋废弃物倾倒许可手续后,运至湾口湄洲湾疏浚物海洋倾倒区抛卸。疏浚物在回填或海洋倾倒前,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进行危险废物鉴别,若鉴别为危险废物,必须上岸进行危废处置。

(六)强化项目航道及通航船舶导航、助航管制,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政府和海事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周边各类应急**,建立应对环境风险的联防、联控防范体系。

(七)按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同时,根据施工时序及施工区域安排,强化施工期间临近国控断面周边水域自行监测,并定期向所属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若出现监测数据异常,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整改、补救措施。

(八)预留足够资金,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增殖放流生态补偿措施,科学制定增殖放流方案,合理确定适宜放流物种、数量、结构和时间。项目建设应同时满足海洋、海事、**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四、项目开工前,应取得相关行政审核审批手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担心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其合法环境权益。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及运营过程中应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开展项目环境监测。

(二)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我局委托市生态****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环评****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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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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