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新站高新区XZ202501号地块CIM系统软硬件及品牌馆采购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8月1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新站高新区XZ202501号地块CIM系统软硬件及品牌馆采购答疑1
项目编号:****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
1.本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第2.3条评分细则“投标人业绩”规定(第22-23页):“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60万元****研究院公布的2023年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排行榜前20强) 数字看房系统业绩(合同内容包含VR互动展示系统、VR电子沙盘、数字沙盘、CIM系统、CIM城市信息模型中任意一项即可)。每提供1个得5分,最高得20分。”
招标文件第四章“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进一步明确(第25-26页),“品牌房企”限定为“中指研究院公布的2023年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排行榜前20强”,并列明了具体20家房企名单,包括保利发展、万科企业、中国海外发展、华润置地、碧桂园控股、招商蛇口、绿**国、**集团等。同时规定:如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业主单位为上****公司,还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逐级追溯股东信息,****公司为上述品牌房企之一,方可认可为有效业绩。
违法事实分析:(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禁止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第(三)项明确禁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本招标文件将加分业绩限定为“中指研究院公布的2023年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排行榜前20强”房企的**业绩,属于典型的“特定行业的业绩”。该加分条件与项目本身的实际需要并无必然关联——本项目采购的是CIM系统软硬件及品牌馆,技术能力和产品质量才是履约的核心要素,而非投标人是否曾与某几家头部房企**。
(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禁止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将业绩限定在特定20家品牌房企范围内,实质上是在**数千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划出了一个极小的特定圈子,将大量与这些头部房企没有**机会的供应商排除在加分之外,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三)指向性极强,实质上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研究院2023年前20强品牌房企建立**关系并取得60万元以上数字看房系统业绩的供应商,在**范围内数量极为有限。该评分项分值高达20分(占总分的20%),足以左右评审结果。这种设置方式指向性极强,实质上是为少数已与头部房企建立**关系的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加分通道。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作出如下处理:认定该“投标人业绩”评分项违法,确认其属于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责令招标人删除或修改该项评分标准,修改方案应当取消对“****研究院前20强)”的特定限制,改为不限定特定客户群体的同类项目业绩要求。
回复:本询比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2.综合评估-评分细则中“投标人业绩”修改如下: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分值范围 |
| 投标人业绩 |
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60万元的房地产类数字看房系统业绩(合同内容包含VR互动展示系统、VR电子沙盘、数字沙盘、CIM系统、CIM城市信息模型中任意一项即可)。每提供1个得5分,最高得20分。 注:1.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初审及详细评审业绩要求; 2.初审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业绩。 |
0~20分 |
本询比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2.综合评估-评分细则中“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部分删除。
注:此补疑视同询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询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地 址:**市**区琥珀五环城
联系人:李经理
电 话:0551-****1970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市**新区**路 2588 号
(**大道与**路**)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3086
2026年8月1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9日
附件:****答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