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至张****服务区项目 |
| 建设地点 | **市**区衡龙桥镇长张高速益常段 K48+000 处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至张****服务区项目位于**省**市**区衡龙桥镇长张高速益常段K48+000处,总占地面积14.86hm2。服务区为Ⅰ类服务区,采用对称布置,总计容建筑面积12380.77m2。项目****服务区工程和主线改造工程两部分。服务区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综合服务楼、车辆维修站、充电站、加油站、环保设施、辅助设施等。主线改造工程建设内容包括:主线改造1.22公里,新增匝道(加减速车道)长度1.26公里,同步建设必要配套工程、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项目总投资26842.8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0万元,占总投资的1.56%。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系统。施工期: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集水沟和隔油沉淀池,所有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严禁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运营期:项目设置200m3/d(**和**各1套100m3/d)A2/O+MBR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加油站地****维修站冲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预处理后,与经化粪池或隔油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专用排水管排入泉交河,于泉交河左岸设置一处废水入河排污口;废水排放须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洗罐废水经收集后由第三方专业清洗单位带走。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落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及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8个100%”抑尘措施;选用合格机械设备、合格燃油,加强设备维护,减轻机械尾气对周围空气环境的影响;严禁加热、熔化、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它易产生有毒气体的物质。运营期:****加油站设置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储油废气回收系统,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油气处理装置排放限值及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柴油发电机废气经消烟除尘器、车辆维修站焊接废气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服务区综合楼厨房餐厨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边界设置围挡,严格控制工程施工占地范围,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严格按照设计范围设置;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按照边施工边恢复的原则,对施工完成的区域、临时占地及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 (四)严格控制噪声污染。施工期:要进一步加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管理,限定施工车辆运输路线和时间,须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在环境敏感点附近,应采取设置围挡或移动式声屏障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对于噪声较大的固定声源采取减振基座等降噪措施,禁止夜间(22:00—6:00)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噪声扰民。运营期:增强服务区及匝道周边绿化,加强对沿线敏感点噪声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进一步噪声防治措施,确保敏感点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避免出现扰民问题。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管理与处置措施。施工期:项目土石方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均外运进行综合利用,运输期间应落实防扬尘、防遗撒等措施;妥善堆存建筑垃圾,可回收利用的交由**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处理,无法回收利用的转运****填埋场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进入环卫系统处理。运营期:严格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按《报告表》明确的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转运处置;餐厨垃圾均经桶装收集后交由有餐厨垃圾处置资质的专业单位回收处理。 (六)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设置地埋式双层油罐,加油区及罐区地面、输油管线表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配备渗漏检测传感器与自动报警系统,输油管道采用双层管线并设置泄漏检测设施。落实地下油罐区、卸油区、加油区、危废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的防渗措施,****监测台账,详细记录自动报警系统运行数据及地下观测井监测结果。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将项目环境风险应急体系纳入长张高速整体应急联动体系,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事故应急防范措施,严防风险事故发生。 |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302 通讯地址:**市迎宾路555号 ****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