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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相关规定,**锐海****公司等4个公司于2026年8月18日向我局申请终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我局于2026年8月18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现将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8月19日-2026年8月25日(5个工作日)。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申请终止 日期 |
| 1 | 共吉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 **省**市**县高滩川渝**示范园 | **** | ******公司 | 2026.8.18 |
| 2 | **汽车离合器配件生产项目 | ****市邻****园区102号 | **锐海****公司 | ******公司 | 2026.8.18 |
| 3 | 汽车零部件项目 | **省**市邻****园区102-1号 | ****公司 | ******公司 | 2026.8.18 |
| 4 | 鑫元成旭新材料项目 | **省**市邻****园区79-4号 | **鑫元成****公司 | ******公司 | 2026.8.18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26-****121
通讯地址:**市**县鼎屏镇熙源路37号县政务服务1号厅
邮编:638500
****环境局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