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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司
****于2026年8月15****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项目(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报采购单位商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我公司参与了此次项目投标,根据招标文件条款,依照投标文件资格声明,其中第4条:我方承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4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而我方根据中标公告信息网上查询成交供应商显示参保人数为0,属于虚假应标。请求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专家核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资格。该企业涉嫌不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不具备“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资格条件,如核查属实,应否决其投标资格。
答复质疑事项
贵司提交的爱企查、天眼查、启信宝截图属于第三方商业平台数据,并非社保经办机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具的法定文书,该类材料不能****商社保违法的有效证据。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6年8月19日
附件信息:
质疑回复函.pdf (460.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