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自治区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33号)要求,经自治区审改办桂审改办函字〔2014〕33号函复同意,自治区人防办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承办和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联系人:****工程处
电话:****256
电子邮件:****@qq.com
联系地址及邮编:**市桂雅路19****工程处(邮编:530029),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审批项目意见”。
附件:自治区人防办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壮****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时时刻刻
附件:
自治区人防办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项目 编码 | 审批 部门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审批 类别 | 设定 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 对象 | 备注 |
| 38001 | 自治区、市人防办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无 | 法人、社会团体、自然人。 | |
| 38002 | 自治区、市、县人防办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无 | 法人、社会团体、自然人。 | |
| 38003 | 各市、县人防办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审核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无 | 法人、社会团体、自然人。 | |
| 项目 编码 | 审批 部门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审批 类别 | 设定 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 对象 | 备注 |
| 38004 | 各市、县人防办 | 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 无 | 法人、社会团体、自然人。 | |
| 38005 | 自治区、市、县人防办 |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 无 | 法人、社会团体、自然人。 | |
| 38006 | 自治区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含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15;《**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 无 | 法人、社会团体。 |
| 项目 编码 | 审批 部门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审批 类别 | 设定 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 对象 | 备注 | ||||
| 38007 | 自治区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16项;《**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第四条。 | 无 | 法人、社会团体。 | |||||
| 38008 | 自治区、市、县人防办 | 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 无 | 非行政 许可 | 《**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无 | 法人、社会团体、自然人。 | |||||
| 38009 | 各市、县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 | 无 | 便民服务 | 《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 无 | 法人、社会团体、自然人。 | |||||
| 项目 编码 | 审批 部门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审批 类别 | 设定 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 对象 | 备注 | ||||
| 38010 | 自治区、市、县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无 | 便民服务 | 《**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委员会、****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 无 | 法人、社会团体、自然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