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达20000m2以上(含20000 m2)的大型防空地下室****办公室参与审核。
其余中小型防空地下室由各****办公室参与审核,项目所在地为市区规划范围的由市人防办审批,在县城规划范围的由县人防办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程序。
(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符合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国家规范、人防工程行业标准条件要求。
(三)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办理审批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全区城市(含县城)规划范围内的**民用建设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审核(总平面图审批)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2.建设项目总平规划设计图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电子光盘1个)。
*注:本阶段的审批权限为设区市、县(市)级人防主管部门。
(二)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核(设计条件审批)申请材料
1.**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许可审批表原件3份(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填写);
2.**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表原件3份(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填写)
3.经规划、人防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总平图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电子光盘1个)。
4.设区市、县****办公室请示文原件1份。
*注:符合《**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符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条件的,应在建设单位意见中提出减免要求。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市、县(市)级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并报上一级人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施工图审批)申请材料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1.《**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具有人防工程审图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原件3份;
3.经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1份(含电子光盘);
4.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设计方案原件1份;
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原件1份。
6.设区市、县****办公室请示文原件1份。
7.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条件批文复印件1份。
易地建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施工图审批):
1.《**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单位出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核查原件);
3.经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单位审查合格的工程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含电子光盘);
4.当地人防办批准的易地建设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核查原件);
5.属于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项目的,提交《**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原件2份。
*注:易地建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由设区市、县(市)级人防主管部门办理。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自治区级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办结时限由其本级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一)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行政审批不收费;
(二)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政府按照规定收取易地建设费。
(三)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低于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3.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
第十九条: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第二十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火灾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和易地建设情况。
《**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 462号第三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
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500元;
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000元;
其他县级(含县城)城市800元。
(2)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设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元;
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元。
3.《**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 462号第四条规定对以下**民用建筑项目应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为: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2)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为: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
**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十、办理地点、时间、咨询、投诉电话
(一)自治区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地点:**市怡宾路6****中心人防办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3:30-16:30时
咨询电话:0771-****952
投诉电话:0771-****845
(二)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咨询与投诉电话由其本级自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