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6年8月19日—8月2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项目)
二、建设单位:****
三、建设地点:**省**市鲤**泰新街1号承安产业园3幢1楼101室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省**市鲤**泰新街1号承安产业园3幢1楼101室。本项目建设规模为:租赁厂房面积300m2,年产塑料制品(箱包配件、劳保配件等)150万件。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无产生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处理厂,****处理厂处理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含2006年、2025年修改单)中表1及表4一级(A)标准后排放。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81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①项目生产时车间密闭,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注塑废气、破碎粉尘汇总通过一根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1-3丁二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外排废气(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②无组织排放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废气(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废气(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值;无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丙烯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注塑机、破碎机、空压机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项目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建设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空桶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项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废包装袋、粉尘、边角料及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贮存区,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回收处置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6年7月6日在**环保网上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6年7月15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810
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