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8-14 |
| 信息名称: | 徐02环罚〔2026〕32号 | ||
| 文号: | 徐02环罚〔2026〕32号 | ||
| 时效: | |||
| 0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02环罚〔2026〕32号
姓名:杜尚阳
住址:**省**市**区郑集镇**村4队184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市****小组2026年6月9日交办**敬安镇梁集郭**里,杨楼大队庄前河里水发黑,附近的养殖户把粪水都排到河里的问题。****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1日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上级交办问题为杜尚阳养殖肉鸭造成,杜**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卫生防疫证,有3个养殖大棚正在养殖肉鸭,养殖约2.4万羽肉鸭;在第一个养殖大棚东西两侧、第二个养殖大鹏东侧共有三条约30米长,0.3米宽的明沟,该明沟最南端设有排放口直通养殖点南面的农灌沟。肉鸭养殖产生的粪便****养殖场东侧沉淀池内,沉淀池未做防渗措施,沉淀池****养殖场南面农灌沟,该沟有封堵痕迹,现场检查时污水未外排;另有一部分粪便和污水进入养殖大棚两侧的三条明沟,通过三条沟最南端设置的排放口直接排入养殖点南面的农灌沟内。**市******执法局委托****现场采取水样,监测结果显示,养殖场内污水与农灌沟内污水特征污染因子具有关联关系。2026年6月24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将养殖项目进行了备案,2026年7月9日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你办理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里,养殖产生的粪便和污水均不得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2026年6月26日,你提交了养殖污染整改、道歉、保证书,认为在养殖过程中,一直都是按环保要求管理,有化粪池,粪污排到化粪池,这次因为****医院了,导致鸭粪污水外溢外流,违反了养殖环保相关规定,造成环境卫生脏乱、周边环境污染隐患,完全接受监管部门的批评教育和处理。事发后第一时间停止违规排污行为,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彻底清除了污染物、完善排污储污设施、建立日常清理制度,最后提出,现在行情差、利润低,家里有4个孩子养,全家仅靠这一项经济收入勉强维护生计,希望减轻处罚。
现场检查后,你确实立即对排放口进行了封堵,对农灌沟内及沉淀池内的粪污进行了清理并规范处置,并按照农业部门的指导,建设了规范沉淀池及对养殖点开展雨污分流等工作。但你提出的“****医院而导致外溢”的情况不实。你在肉鸭养殖中产生的粪污是由人工通过管道抽取到养殖大棚点最东侧沉淀池,并且你不应该从沉淀池设置通往农灌沟渠的排污沟(虽然该沟已封堵)。从查询的敬安镇天气记录可知,2026年6月7日至现场检查当日敬安镇无雨。你养殖大棚两旁明沟内的粪便和污水通过排污口直接排入养殖点南面的农灌沟内行为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2日你提供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我局对你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的事实。
2.2026年6月11日你出具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地址。
3.2026年6月11****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对你进行现场检查和告知违法的事实。
4.2026年6月11****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违法行为调查的事实。
5.2026年6月1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及监测报告送达回执证证明我局告知你监测结果的事实。
6.2026年6月11****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图证明我局对你进行现场勘察及你养殖粪水外排的事实。
7.2026年6月11****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我局对你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及你存在违法事实。
8.2026年6月24日你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证明我局对你进行调查的事实。
9.2026年7月10****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养殖点排污登记表证明我局对你进行调查的事实。
10.****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中华人民**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证明我局对你养殖规模进行调查的事实。
11.****环境局执法人员查询敬安镇6月份历史天气情况截图证明我局对你违法行为调查的事实。
12.**市****小组2026年6月9日交办养殖点粪污排入农灌沟内的问题清单证明案卷线索来源及存在的违法事实。
13.2026年6月26日你出具的《养殖污染整改、道歉、保证书》证明你认可存在的违法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的事实。
14.2026年7月29日你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证明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并进行申辩的事实。
15.2026年7月31****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申辩理由核查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6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徐02环罚告〔2026〕21****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进行了陈述申辩,你在陈述申辩材料中称:1、本人养殖场已依法配套建设防渗化粪池、配备专用抽粪转运车辆,具备完整的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清运、**化利用设施。本场不属于无治污设施、恶意直排、偷排污水的违法行为。2、本次少量粪污外溢,属于日常管护疏忽、短时雨水堆积导致的偶然外溢,并非主观故意排污、并非长期超标排放,违法情节轻微、主观过错极小。3、事件发生后,本人第一时间主动清理、回收外溢粪污、消整改,已完全消除污染影响,未造成水体重大污染后果。4、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本案属于畜禽养殖粪污处置问题,应当优先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行业专项规定,不应当单一、笼统适用《水污染防治法》重罚条款,本次处罚法律适用不当、裁量偏重。5、本场系初次违法、无任何环保处罚前科,全程积极配合执法检查,态度端正,且已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巡检、抽粪、防汛措施,杜绝再次发生外溢情况,符合《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处罚法定情形。
经调查人员复核,你申辩中提出建设防渗化粪池、配备专用抽粪转运车辆均是违法行为发现后整改时**设的,属于你本应该履行的改正违法行为义务;2026年6月9日**市****小组到现场进行核查时,你养殖点正通过排放口将养殖粪污排入农灌沟内,农灌沟内粪污较多,告知你存在违法行为后,直至2026年6月11****环境局到现场核查时,你养殖点仍通过三个排放口将养殖粪污排入南面农灌沟内,且这期间并未下雨。你所辩称的“日常管护疏忽、非主观故意排污、违法情节轻微、主观过错极小”不成立,也不能认定你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你明知养殖废水不能外排,却故意将不经处理的超标废水通过雨水排放口直接外排,其行为侵犯的法益更符合《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保护范畴。经研究,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不予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
现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本案测算分值情况如下: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测算分值为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测算分值为2%,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测算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 1次测算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测算分值为0%,排放污染物种类测算分值为0%,总分值为9%。按照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的裁量计算公式,本案罚款金额裁量为181000元。经研究,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6月16日已送达责改决定书);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元整(¥181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元整(¥181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生态环境局****中心主楼9楼919室)领取“**市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银行缴纳上述罚款(缴款方式可采用对公转账、****银行、支付码扫码三种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