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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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kfqhpsp@dy.****.cn
通讯地址:**市府前大街59-1****中心三楼西****服务区综合受理1号窗口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年产4万吨聚乙烯管材/管件产品项目
建设地点:
****开发区潍河路以北、**路以东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司
公示时间:
2026年8月19日 至 2026年8月25日
项目概况:
该项目****开发区潍河路以北、**路以东,租赁**东凯****公司现有厂房,占地面积76748.1平方米。企业现有年产5万吨聚乙烯管材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称“5万吨管材技改项目”,审批文号:东开管环字〔2021〕55号)和年产3万吨HDPE管材、管件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称“3万吨管材、管件技改项目”),5万吨管材技改项目位于北二路以南、东五路以西,共设置10条聚乙烯管材挤出生产线,以**度聚乙烯颗粒、色母粒为主要原材料,经自动上料、挤出、冷却、切割、检验、打标、包装等工序,年产聚乙烯管材50000吨。3万吨管材、管件技改项目位于南二路以南、嵩山路以西,共设置12条聚乙烯管材挤出生产线、6条聚乙烯管件注塑生产线,以**度聚乙烯颗粒、色母粒为主要原材料,经混合、上料、挤出、切割、检验、包装等工序,年产聚乙烯管材29000吨;经混合、上料、注塑、真空定型、脱模、车床加工、焊接等工序,年产聚乙烯管件1000吨。
本项目在现有5万吨管材技改项目和3万吨管材、管件技改项目基础上进行异地迁建,利旧现有干燥机、管材挤出生产线、上料机、混合机、注塑机、自动多角焊机、车床、造粒机、粉碎机等生产设备,主要建设管材挤出生产线15条、管件注塑生产线6条,以**度聚乙烯、色母粒为主要原材料,经混料、挤出、水冷、切割、检验、包装等工序,年产聚乙烯管材39900吨;经混料、注塑、水冷、车床加工、组装(热熔焊接)、检验等工序,年产聚乙烯管件100吨。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环保投资300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废气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扬尘污染。运营期本项目共设置3根排气筒。管材挤出废气经“净化器+活性炭吸附+RCO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管件注塑、热熔焊接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车床加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废气合并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造粒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破碎、投料、分切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废气合并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及去除效率。项目应切实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厂界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限值要求,同时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汇合循环冷却排污水、纯水制备浓水一同排入****公司进一步处理,厂区污水排放口水质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全盐量参照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 3416.5-2025)排放限值标准。对生产区地面、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表1标准限值要求。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噪声限值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边角料、不合格品经破碎、造粒后作为原材料回用;废包装材料、除尘器废布袋、废反渗透膜属于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贮存间,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置。固废贮存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