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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相关规定,经审查,我局于2026年8月17日对**县建筑垃圾综合处理项目、**县****公司年产50万吨成品砂加工项目、******公司鞋生产项目、**省林氏****公司**选矿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具体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自信息发布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7-****397
通讯地址:****(三楼303室,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邮 编:342700
| 序号 | 批复文件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石环评字〔2026〕1号 | 2026年8月17日 | |
| 2 | 石环评字〔2026〕2号 | 2026年8月17日 | |
| 3 | 石环评字〔2026〕3号 | 2026年8月17日 | |
| 4 | 石环评字〔2026〕4号 | 2026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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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