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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公司 | ||||
| 注册地(地址) | **市**区新冠路599号1幢3层B区309室 | ||||
| 法定代表人 | 俞骏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 成立时间 | 2014-05-28 | ||||
| 注册资本 | 17000.000000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集体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279566Q | ||||
| 经营范围 |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1 | ****集团****公司 | 45 | |||
| 2 | ****公司 | 40 | |||
| 3 | **晟光日****公司 | 5 | |||
| 4 | ******公司 | 5 | |||
| 5 | ****中心 | 3 | |||
| 6 | ****联社 | 2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 年度 | 2025 | 营业收入 | 98.871898 | ||
| 利润总额 | -952.047428 | 净利润 | -962.627192 | ||
| 资产总计 | 16646.164389 | 负债总计 | 679.009077 | ||
| 所有者权益 | 15967.155312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企业财务报告 | |||||
| 报表日期 | 2026-05-31 | 营业收入 | 16.828185 | ||
| 利润总额 | 62.628593 | 净利润 | 51.925119 | ||
| 资产总计 | 16018.227769 | 负债总计 | -0.852662 | ||
| 所有者权益 | 16019.080431 |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 评估机构 | ******公司 | ||||
| 评估方法 | 资产基础法 | ||||
| 评估基准日 | 2026-04-30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资产总计 | 14413.910000 | 14417.180000 | |||
| 负债总计 | 1.090000 | 1.090000 | |||
| 净资产 | 14412.820000 | 14416.090000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4416.090000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按照现有政策,本项目最终须****管理局审批后生效。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根据《****公司、****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标的公司现评级为C。根据《****公司设立(试点确认)、重大事项变更办理条件及办理材料要求》,最近一年度监管评级为A类或B类的****公司可申请变更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3.本项目由6名转让方共同转让,如发生竞价,以各转让方股权的合计挂牌价格为竞价底价,转让方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竞价后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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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具体详见挂网附件评估报告之《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集团****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东路98号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6500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 法定代表人 | 关坚韧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5%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5%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FLAT 1701-2 BLK 2 17/F ADMIRALTY CENTRE 18 HARCOURT ROAD ADMIRALTY HONG KONG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外资) | ||||
| 法定代表人 | 吴文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晟光日****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西路1033号318室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800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 法定代表人 | 刁伟东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路660弄18号302-27室 | ||||
| 注册资本(万元) | 324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 法定代表人 | 庄明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中心 |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西康路1018号1310室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 法定代表人 | 邬匡民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联社 |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路1005号301室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 法定代表人 | 吴继东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按产权转让公告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详见保证金金额设定****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披露公告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转让标的,并****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确定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应与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交易所指定账户。本项目涉及涉外交易,转、受让双方及产权交易标的****银行****管理局等监管机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提出申请且提供办理涉外交易结算所需全部材料后,将交易价款****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规定,若意向受让方拟成为标的企业股东须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审查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标的企业股东的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特定条件不作审核,****交易所出具的任何文件均不表示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特定条件,并且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必然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的审查。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承担报名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7.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知晓并****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意见书》和《交易安排通知》****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本方被确定为****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本方符**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本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即使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 (2)本方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司设立(试点确认)、重大事项变更办理条件及办理材料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自身资格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已判断符合本项目投资人资格,不存在因受限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股东资格的规定或要求而不能受让本项目股权的情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费用、风险及损失。 (3)本方同意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全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 (4)本方同意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则承诺自身已符**为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受让方所应当符合的全部条件,包括不限于具有合法存续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及支付能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并符合国家及标的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对获得标的企业股东资格及标的企业所在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政策要求。 (5)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6)本方同意****公司不再使用 “新工联” 字号,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 9个月内办理更名手续;逾期未办理更名备案的,转让方保留追究受让方全部法律责任的权利。 8.本次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方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转让方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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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 3.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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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4320.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附件 | |||||
| 序号 | 名称 | ||||
| 1 | 特别事项说明.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