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年08月04日 |
| 标 题: ****政府关于同意办理桂(2024)**市不动产权第****422号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贵政函〔2026〕129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9日 |
******局:
你局《关于办理桂(2024)**市不动产权第****422号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请示》(贵自然资报〔2026〕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办理位于**市**区八塘街道办324国道旁、原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桂(2024)**市不动产权第****422号、实际用地面积5669.03㎡(折合8.504亩)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土地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算),补缴土地出让金57.8241万元(折合6.80万元/亩)。
二、********政府批复后3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且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清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后,没有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支付违约金。
三、如****在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签订《出让合同》,则该批复自动失效,且5年内不再受理该事项的申请。
请你局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桂(2024)**市不动产权第****422号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方案
****政府
2026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桂(2024)**市不动产权第****422号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方案
| 项目建设单位(个人) | **** | ||||||||||
| 项目名称及申请事项 | 桂(2024)**市不动产权第****422号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 | ||||||||||
| 土地坐落 | **市**区八塘街道办324国道旁 | ||||||||||
| 土地权属来源情况 | 原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 土地用途 | 使用权类型 | 面积 | 终止日期 | ||||||
| 桂(2024)**市不动产权第****422号 | 工业用地 | 划拨 | 5677.22㎡(折合8.516亩) | / | |||||||
| 改变用途和补办出让面积 | 5669.03㎡(折合8.504亩) | ||||||||||
| 规划情况 | ****机关 | ******局 | |||||||||
| 实际使用面积 | 5669.03㎡(折合8.504亩) | ||||||||||
| 用地性质 | 二类工业用地 | ||||||||||
| 容积率 | 不得小于1.1 | ||||||||||
| 建筑密度 | 不得小于35% | ||||||||||
| 其他要求 | 详见******局于2026年2月6日出具的《总平面规划设计要点通知单》(**自然资规2026-0004号) | ||||||||||
| 土地用途 | 二类工业用地 | ||||||||||
| 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基准地价(元∕㎡) | 新规划条件出让地价(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1)评估价(万元) | 现状条件下划拨地价(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0)评估价(万元) | 按评估结果测算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万元) | ||||||
| **荣联普泰资****公司 | 参照**市八塘镇一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地面单价300元/㎡(折合20万元/亩) | 205.7858(折合24.20万元/亩) | 147.9617(折合17.40万元/亩) | 57.8241(折合6.80万元/亩) | |||||||
| 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及要求 | 根据《****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规定:“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应按本规范评估在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 ||||||||||
| 补缴土地出让金(万元) | 205.7858-147.9617=57.8241万元 | ||||||||||
| ****政府审批意见 | 一、同意****办理位于**市**区八塘街道办324国道旁、原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桂(2024)**市不动产权第****422号、实际用地面积5669.03㎡(折合8.504亩)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土地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算),补缴土地出让金57.8241万元(折合6.80万元/亩)。 二、********政府批复后3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且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清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后,没有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支付违约金。 三、如****在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签订《出让合同》,则该批复自动失效,且5年内不再受理该事项的申请。 | ||||||||||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