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昭平县2026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创新推广项目质疑函的回复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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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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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市****公司

地 址: **市**区**三路 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光元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89****9819

致:**市****公司:
贵公司于2026年8月9日递交的《**县2026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创新推广项目》质疑函已于2026年8月12日已收悉。我司联合采购人****就质疑事项组织核查,现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就贵司全部质疑事项逐条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一(采购文件):认为采购文件异常低价审查机制条款引用法律错误,请求取消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标书代写
(一)、核查情况及答复意见:
****公司提出“采购文件异常低价审查条款属于援引法条错误、违反竞争性谈判报价规定”的质疑事项,经核查,答复意见如下:标书代写
1、采购文件设置异常低价审查启动情形,符合政策文件要求。标书代写
依据《****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规定,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在采购文件“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5.1”中列明评审阶段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具体情形,****小组对异常低价响应开展核查。本项目为农作物病虫害防控项目,项目履约成效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为防范低价低质、履约不到位风险,在采购文件中设置异常低价审查启动条件,具有现实必要性,文件设置该审查机制符合政策导向。标书代写
2、采购文件“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5.1”条列所列比例数值,仅为启动异常低价核查的触发条件,并非报价达到该比例即直接判定响应报价无效。标书代写
采购文件“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5.1”条列明的四项情形,****小组启动澄清、核查程序;条款第(4)项同时设置评审人员综合判断的兜底条款。触发审查后,谈判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就报价合理性、成本构成、履约保障措施等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再结合供应商澄清材料综合判断,并非直接否定供应商报价响应资格,没有增设法定以外的报价准入条件。标书代写
3、本项目采购文件异常低价审查条款,未违反竞争性谈判相关法律规定。标书代写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竞争性谈判按照“质量和服务满足采购需求、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该最低报价成交原则,是以能够保质保量履约为前提,并非不计成本的无底线低价成交。
开展异常低价审查,是对履约风险的前置防控,并未改变竞争性谈判法定成交规则。财库〔2026〕2号文中“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指法律法规有强制性报价管控要求时优先适用,本项目采购文件设置异常低价核查机制,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存在冲突,****公司所称忽略但书条款、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标书代写
(二)、综上,贵公司所提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项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关于质疑事项二(采购过程):贵公司主要提出:谈判小组以“未提供报价合理性书面说明及成本构成证明材料”认定报价无效,与客观事实不符;
评审引用财政部87号令条文错误,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不适用87号令;
异常****小组主观讨论研判,未参照同类项目成交价、市场价格等客观素材,评审程序不符合财库〔2026〕2号文件要求;请求更改“报价无效”审查结果。
(一)、核查及答复意见:
1、关于报价说明材料采信问题。
经核查,谈判小组已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就报****公司发出澄清要求。****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证明力进行综合评判,****小组依法独立评审裁量权限。评****公司提交材料,而是认定所提交材料不足以证明报价合理、可以稳定履约。该评审判断属于专业评审范畴。标书代写
2、关于法规适用问题。
评审意见文字中援引财政部87号令条文存在文字引用瑕疵,但本项目异常低价审查整体执行依据为财库〔2026〕2号文件以及采购文件“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5.1”载明的评审规则,并未以87号令作为本项目判定报价无效的核心依据。条文文字引用瑕疵,并没有实质性改变评审标准,****公司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标书代写
3、关于异常低价评审是否主观随意问题。
财库〔2026〕2号要求评审专家结合市场行情、同类项目价格、行业成本、专家专业经验综合研判,并未要求必须固定列明书面价格比对素材作为唯一判定前提。****小组结合项目采购文件阈值、市场行情以及澄清回复情况,集体讨论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流程符合财库〔2026〕2号规定。标书代写
评审报告整体归档备查;评审报告中涉及其他供应商商业数据、评审内部分析内容,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属于可以向单一供应商全文披露的内容。
(二)、综上,贵公司提出的采购过程违法、应当更改报价无效结论的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总体结论: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经逐项审查核实,均缺乏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依法编制,各项条款的设置均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标书代写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财政局提起书面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关注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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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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