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业务支队购买被监管人员床具项目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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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支队购买被监管人员床具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需方: ****
供方: ****
供需双方于2026-06-05签订的《 ****业务支队购买被监管人员床具项目》(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方监区改造项目尚待上级部门审批,项目招标工作暂未开展,导致原合同约定的供货条件发生变化。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经甲乙双方**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原合同供货时间 进行部分变更,特定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变更内容
原合同条款:
原合同中约定“完成日期:2026年8月24日”
现调整为:
1.具体供货时间由需方根据监区改造项目实际进度确定,需方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公函等)通知供方,供方在收到需方书面通知后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安排供货。 2.供方在收到需方书面供货通知后,应严格按照通知中明确的供货时间、数量及地点履行交货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二、补充事宜
第二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需方应密切关注监区改造项目审批及招标进度,在具备供货条件时及时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 2.供方在收到需方书面供货通知前,不得以备货、采购原材料或人员安排为由要求需方承担费用或损失。收到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做好供货准备,确保在需方通知的供货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交货。 3.因需方提前通知时间不足30天导致供方无法按时供货的,供方不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供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书面反馈需方并协商合理的交货时间。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若供方在收到需方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书面通知后,未能按通知要求的时间交货,每逾期一日,应按原合同专用条款第15.2(2)项约定的“每日按合同总价0.5‰”的标准向需方支付迟延交货赔偿费,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供方应继续严格执行原合同专用条款第二节第5.4款关于监所施工进场、人员管理、工具管理、保密及封闭施工的全部约定。 第四条 协议效力及其他 1.本补充协议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约定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仍按原合同执行。 2.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因需方监区改造项目上级审批未通过、项目招标取消等非需方可控原因,导致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需方有权书面通知供方解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4.本补充协议一式3份,供需双方各执1份,需方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与原合同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涉及的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供需双方承诺均已知晓合同内容以及本次补充协议内容,并承诺为此承各自的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三、协议生效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 2026-08-19 **** 2026-08-19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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