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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2026年8月19日至2026年8月2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8545
传 真:024-****8567
通讯地址:**市**区双园路30号甲
邮 编:110161
拟批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名单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点 | 申请类别 | 申请事项 |
| 1 | **** | ** | 重新申领 | 取消探伤室工作场所,增加使用2台X射线探伤机(Ⅱ类射线装置)开展现场探伤(许可条件:最多同时开展1处现场探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