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
项目名称:**朔门古港遗址出土2号沉船保护项目(2026年度)
标的名称:**朔门古港遗址出土2号沉船保护项目(2026年度)
数量:1
预算金额(元):****000
单位:年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完成**朔门古港遗址出土2号木质沉船的阶段性保护工作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本项目属**市文物系统性保护的重点公共服务项目。鉴于**朔门古港遗址沉船保护现场条件的整体性和特殊性,2号沉船与前期的1号沉船同属该大遗址范围。目前,1号沉船保护修复项目正处于合同履行与实施期,两者的阶段性保护工作在微环境调控(微生物防治)、底层基底保障及现场物理设施复用上,客观上必须保持高度的技术一致性与连贯性。
****作为前期1号沉船保护项目的承接主体,已针对该遗址出土文物的特定需求,建立了定制化的化学干预体系与微环境控制网络。由于1号与2号沉船的保护工作在时间跨度与空间范围上存在重合,现场的底层保障标准与安全监测体系已形成一体化运行态势。
若本项目更换承接主体,在同一实施周期内将形成多主体交叉作业的局面。受不同单位底层技术规范差异及安全管理权责的客观约束,不仅无法保证文物现场整体保护微环境的持续稳定,更极易因技术标准不一或操作逻辑冲突导致文物保护失效风险。同时,引入新主体必然导致前期已投入并处于运行状态的技术保障体系面临重复构建或标准切换,造成服务成本的大幅度增加及严重的财政投资浪费。基于上述客观约束,该公共服务项目具有极强的特殊配套要求,导致相关保护服务只能由特定承接主体统一组织实施。
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以及《****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相关规定。专家组一致认定,本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进行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地址:**市**区砖角楼南里甲21号
三、公示期限
2026年08月19日至2026年08月26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标书代写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联 系 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138****7215
传 真:/
地 址:**省**市鹿**瓯江路展银大厦13层
2.****管理部门
名 称:****财政局****政府****中心(**))
联 系 人:李老师、王老师
监管部门电话:0577-****1561,0577-****1562
传 真:/
地 址:**市鹿****街道瓯江路展银大厦1606室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单一来源采购论证意见.pdf (2.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