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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60/2026-03170 | 分 类 | 建设用地预审 |
| 发布机构 | **** | 发布日期 | 2026-08-18 |
| 标 题 | G25长深高速公路**至苏浙省界段改扩建工程 | ||
| 文 号 | 苏自然资承预(2026)5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苏自然资承预〔2026〕5号
****关于G25长深高速公路
**至苏浙省界段改扩建工程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市、****规划局:
《关于G25长深高速公路**至苏浙省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锡自然资规发〔2026〕36号)、《关于G25长深高速公路**至苏浙省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常自然资规发〔2026〕10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自然**部 ****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受自然**部委托,经我厅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G25长深高速公路**至苏浙省界段改扩建工程项目(项目代码:****)已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发改基础〔2022〕1033号)。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231.7897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205.3635公顷(耕地30.2549公顷,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19.7999公顷)、建设用地19.8413公顷、未利用地6.5849公顷。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应对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作出专门分析,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严格保护耕地,按照有关用地标准,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三、本预审意见是自然**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提出的审查结果,不得作为开工用地的依据。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自然**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二〇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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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