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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固废**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公司固废**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修编稿)》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委员会令〔2025〕第31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基本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降碳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位于**省**市**县平陵镇金龙大道100号(依托厂区现有用地),总投资约13000万元,预计2027年12月投产。项目属于改建项目,不新增熟料及水泥产能,依托现有2条φ4.8×74m回转窑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新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规模25万t/a(其中替代燃料15万t/a、污染土壤10万t/a)。主要建设内容:在厂区西南侧闲置用地**2个替代燃料预处理仓及料坑、在现有原辅料堆棚内建1个一般固废仓;新增破碎、输送等预处理设备;新增2套阶梯式预燃炉(处理能力480~600t/d﹒套),焚烧烟气及炉渣进入现有分解炉及熟料系统;配套新增产污环节环保设施(除尘器、输送系统等)。项目建成后,年替代厂区回转窑烟煤消耗127541.15吨,年减少粘土、铁矿、砂岩等生料组分179000吨。 三、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和碳排放主要指标。项目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1746.53吨标准煤(当量值)、3703.39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新增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421.10万千瓦时,年新增新水消耗量不高于310立方米。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当量值)不高于0.2460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不高于0.5216吨标准煤/万元。 项目单位替代燃料处理能耗不高于10.42千克标准煤/吨,单位替代原料(污染土)处理能耗不高于1.833千克标准煤/吨。 项目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净减少约232643.40吨(其中:间接排放新增6279.84吨,替代燃料直接排放新增40774.50吨,替代烟煤直接排放减少279697.74吨),单位替代燃料处理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1.555吨二氧化碳/吨,单位替代原料处理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0.0066吨二氧化碳/吨。
四、项目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基础上,应加强和改进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严格落实主要用能工艺及设备节能措施
1. 以阶梯式预燃炉—分解炉协同焚烧为核心用能环节,应确保2套阶梯式预燃炉与现有分解炉之间的物料及热工衔接稳定,预燃炉出口烟气全部进入分解炉作为烧成系统热源的一部分,不单独设置余热外排,切实利用替代燃料低位热值(平均19073.5kJ/kg)替代烟煤,实现年替代烟煤不低于127541.15吨的燃料替代目标。 2. 新增双轴破碎机、输送机等主要用能设备应配套变频调速装置;新增电机、风机、水泵等通用设备均应满足《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准入水平(2024年版)》及国家现行标准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
(二)严格落实辅助及附属设施节能措施 1. 新增照明灯具应选用2级及以上能效LED产品;新增变压器、空压机、除尘器风机、水泵等通用用能设备均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要求。
2. 依托现有15MW+7MW纯低温余热发电及8.4MW光伏系统,进一步优化全厂用电结构;后续可结合厂房屋顶**继续扩建分布式光伏,提高可再生能源自给率。
(三)严格落实能源计量与管理措施 1. 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等规范,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按规范要求配备电、水及替代燃料称量、生料组分计量器具,确保进出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及新增主要用能设备(破碎机、预燃炉给料系统等)的计量器具配备率和精度等级满足要求。 2. 建设并完善能源在线监测系统,对新增用电、替代燃料投料量、烟煤减量等数据进行实时采集、记录和分析,增强能耗精细化管理能力,为持续节能优化提供数据支撑。
(四)严格落实降碳措施 项目应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实现烟煤替代,确保热替代率(TSR)达到设计要求;建立健全碳排放台账管理制度,做好替代燃料非生物质碳排、电力间接排放及烟煤减量的监测、核算与统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持续降低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现有厂区光伏及余热发电**应统筹调度,进一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占比。 五、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及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六、请****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将按规定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七、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降碳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 八、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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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