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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湘医保办发〔2025〕3号)、《****保障局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对以下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予以解除,现予以公示。
各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医保协议后,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向参保人员解释说明,且不得再悬挂(相应)定点医药机构标识。
| 序号 |
机构编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地址 |
| 1 |
**** |
**县禾亭镇华康大药房 |
****社区 |
****保障局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