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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市星越****公司100%股权转让 | ||
| **** | 监测编号G32026HA****058-0 | |
| 面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2026-08-20 | 挂牌截止日期2026-09-17 | |
| **市星越****公司 | |||
| **省**市卫河路与卫都路交叉口东南角**水榭6号楼203号 | 所在地区**省/**市 | ||
| 王晓娟 | |||
| 2026-04-09 | 注册资本(万元)200.000000人民币 | ||
| 国****公司(企业) | 经营规模微型 | ||
| ****公司 |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 ****0900MAK9PU4M52 | |||
| 一般项目:集贸市场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柜台、摊位出租;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礼品花卉销售;日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零售;餐饮管理;游乐园服务;休闲观光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城市公园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花卉种植;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计量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其他类型股东决定 | ||
| 3人 | 金融分类|||
| 1 | 股份总数|||
| **** | 100 | ||
| 业务无法提供 |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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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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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公司,无法进行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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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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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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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29591 万元 | 0 万元 | 29.129591 万元 | |
| 0 万元 | -0.870409 万元 | -0.870409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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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0900MADTUCA07X | 所在地区**省/**市 |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 **省****示范区管委会412室 | 经营规模微型 |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 1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红达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 董事会决议 | ||
| 100.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000000 % | |
| 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 |
| **省/**市/**区 | ||
| 批准文件类型 | ||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 不涉及 | |||
| 是 |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一次性支付 分期支付 | |||
|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受让该标的。 (二)不允许联合体受让。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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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披露不产生邀约,以正式披露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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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披露不产生邀约,以正式披露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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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 ****中心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0393-****598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附件下载: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