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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联系到企业,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非税收入申报缴费提醒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看到公告后,****总局****税务局****分局领取《非税收入申报缴费提醒单》纸质文本。
地址:******总局****税务局****分局
联系电话:0913-****033
联 系 人:赵彬
附件:《非税收入申报缴费提醒单》
****总局****税务局
2026年8月20日
****总局****税务局****分局
非税收入申报缴费提醒单
****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45377K。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四条、《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第三条,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金额大写:贰仟陆佰万(¥:2600万)及合同签订日期为2014年属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金额大写:陆佰壹拾万(¥:610万)。请按期履行申报缴费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有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总局****税务局****分局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