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泽园林再生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年处理6万吨炉渣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贵港-平南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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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年处理6万吨炉渣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8-1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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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处理6万吨炉渣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属于扩建项目,租赁******公司(原****县****公司****发电厂项目用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度20分42.252秒,北纬23度29分14.032秒。****电厂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环评要求对焚烧产生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与****县****公司(****发电厂项目业主)签订炉渣处置购销合同,****发电厂内,投资建设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电厂的固体废物处置配套工程同步运行。

原****发电厂项目的炉渣综合利用量39740t/a,扩建项目依托现有工程的炉渣综合利用生产线、储运工程、环保工程等,新增1台炉渣破碎机,增加炉渣处理量20260t/a,扩建后处理炉渣60000t/a。项目只处****发电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生的炉渣,不得接收、处理外来炉渣。项目主要产出综合砂、废金属等外售综合利用。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设置封闭式堆场,采取湿法破碎工艺,定时清扫、洒水、冲洗,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加强厂房通风,炉渣即来即清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及地面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符合纳管水质标准要求后,排****处理厂处理。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未燃烧完全的垃圾和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送****发电厂焚烧处理;废金属、综合砂、大石块、沉淀池污泥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

发文单位:****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6年08月10日
标 题:****环境局关于****年处理6万吨炉渣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文字号:贵环审〔2026〕95号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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