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蒙圩****加工场:
《年加工25万吨废陶瓷砖和钾钠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项目(项目代码:****),项目位于**市****工业园**市****公司,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度57分46.14秒,北纬23度16分18.52秒,项目占地面积约18830m2,建设瓷砖碎片、钾钠石破碎加工共用生产线1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原料区、生产加工区、成品区、料仓及办公区等,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加工25万吨废瓷砖和钾钠石,成品为粒径小于 1.2cm的破碎颗粒,作为生产原料提供至当地瓷砖加工企业使用。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12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2%。
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规定,已****改革局的备案证明。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项目建设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项目生产线原料破碎、筛分工序采用湿式破碎,全封闭围挡、喷雾降尘。2.皮带输送采取封闭、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3.厂界围墙安装喷淋除尘设施,厂区及时清扫场地,减少物料输送、堆场等扬尘的产生。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2.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处理厂处理。3.按雨污分流制建设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4.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1.沉淀池沉渣收集后回用于产品加工。2.废机油、含机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做到应收尽收,应管尽管,分类收集,定期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3.生活垃圾定点堆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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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0日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6年08月20日 |
| 标 题:****关于年加工25万吨废瓷砖和钾钠石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贵环审〔2026〕102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