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津公园“逍遥夜市”市集**经营项目使用权转让公告
| 项目名称 |
逍遥津公园“逍遥夜市”市集**经营项目使用权转让 |
||||||
| 项目编号 |
**** |
||||||
| 委托方 |
**** |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管理部门 |
**市****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3530、****3680 |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延牌 |
1.公告期:2026年8月21日9:00始至2026年9月9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8月21日9:00始至2026年9月10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3.如本次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方,则**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牌周期,最多**2个周期。 |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天) |
摊位转让底价(元/个)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逍遥津公园“逍遥夜市”市集**经营项目使用权 |
30 |
4050 |
1.6 |
||||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说明: 1.采用固定摊位模式,委托方负责提供划定区域场地使用权及现场卫生和安保的监管工作。受让方负责市集整体规划、软装陈设、摊位定制、打卡点搭建、活动氛围营造、互动物料准备、摊位招商与管理、日常运营人员配置、接电接水费用(产生的水电费用,据实支付给委托方,水电费用不包含在经营费用中)、现场保洁与安保、设备设施维护等所有运营相关投入及费用。 2.标的坐落位置:逍遥津公园内,包含逍遥阁、****广场,****广场,****广场和南门中轴大道两旁,共计四个区域,具体范围以现场划定为准。 3.摊位设置:受让方可至少设置40个摊位,最多设置不超过50个,单个摊位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平方米,摊位样式须统一。每个区域设置摊位数不得少于3个(南门中轴大道两旁区域不允许设置摊位),具体以最终审核通过的运营方案为准。 4.转让期限:30日,具体起止时间以实际签订协议为准(涵盖中秋、国庆等夜间消费旺季),到期后2日内须完成全部撤场,逾期未完成整体撤场的,受让方每日支付给委托方本项目总费用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市集每日开放时间为10:00-21:30。 |
|||||||
| 经营用途要求 |
1.根据委托方对标的所在区域整体经营业态规划要求,经营范围仅限于特色美食、精品文创、非遗手作、原创饰品、潮流玩具、趣味互动游戏、轻餐茶饮、夜光产品等特色业态。禁止经营露天烧烤和易产生油烟的项目,禁止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假冒伪劣商品和带有赌博性质的项目,禁止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园管理规定的项目。具体业态清单详见公告附件3。 2.受让方经营的餐饮食品类摊位数量不得超过市集摊位总数的20%,且经营品类不得与逍遥****商铺****园区内餐饮、茶饮等业态)。 3.摊位设置要求:(1)逍遥阁、****广场区域:人流集中,适合设置特色美食、精品文创、原创饰品、轻餐饮类摊位。 (2****广场区域:场地开阔,适合设置潮流玩具、网红打卡、夜光产品类摊位。 (3****广场区域:适合设置亲子互动、趣味游戏、AI体验类摊位。 (4)南门中轴大道两旁:此区域不得设置摊位,仅用于设置宣传指引牌、主题道旗及夜间灯光导视等,营造市集氛围,引导游客动线,且须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布置。 |
||||||
|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本项目经营费用总额=单个摊位转让价*摊位数。如承租人设置总摊位数未达40个,须按照最低40个摊位数支付经营费用;超过40个按实际摊位数支付经营费用,摊位总数不得超过50个(例:受让方设置摊位数35个,经营费用总额=单个摊位成交价*40;受让方设置摊位数45个,经营费用总额=单个摊位成交价*45)。 2.受让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委托方支付经营费用总额的50%,剩余费用须在合同到期前3日内向委托方支付。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20000元,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 三、转让条件 |
|||||||
| 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委托方提交《市集运营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态规划方案(须明确各功能区域摊位分配及经营内容,并注明餐饮食品类占比)、夜间经营动线设计、美陈打卡点设想、重大节日(中秋、国庆等)活动策划构想、投资预算概算。并同步报送消防安全(消防通道、灭火器材、用电安全等)及应急预案(火灾、踩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3.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为本次经营活动购买公众责任险,相关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4.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委托方公园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5.受让方在转让期间及经营期间缴纳的各项税费、水电费、卫生费、保险费、维修费、通讯费等为开展正常经营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6.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应承担管理责任,确保食品经营摊位证照齐全(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备案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经营摊位证照)、人员健康合规,并配合委托方及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应制定舆情投诉处理预案,设立现场投诉接待点,及时妥善处理游客投诉和消费纠纷,积极维护公园声誉。 7.委托方有权对市集运营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业态执行、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秩序等)。若受让方违反本公告约定、公园管理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出现重**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严重舆情事件、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业态比例等情形,委托方有权要求受让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无条件撤出市集,已缴纳费用及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交易服务费,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 项目登记 |
1.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hy.****.com/onlineBidder/default/login_tbr),自然人可直接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ggzy.****.cn/tspbidder),选择“安****认证中心登录”方式。进入后选择点击“****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银行账户一致。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不承担任何责任。标书代写 |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不承担任何责任。 3.****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A9幢****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 七、其他说明 |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可以视具体情况,**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标书代写 |
|||||||
| 八、联系方式 |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汪工;联系电话:181****2068。 |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3801转6-1 |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3205、****3191(**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A9幢****集团4楼)。 |
||||||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8516 |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 |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划定区域(仅供参考,具体范围以现场划定为准)
****
附件:
逍遥津公园“逍遥夜市”市集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本合同所称的“经营费用”是指甲方转让下述资产经营权给乙方而获取的报酬,也是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第一条:经营权基本情况
(一)标的坐落于逍遥津公园内,包含逍遥阁、****广场,****广场,****广场和南门中轴大道两旁,共计四个区域,具体范围以现场划定为准。
(二)采用固定摊位模式,委托方负责提供划定区域场地使用权及现场卫生和安保的监管工作。受让方负责市集整体规划、软装陈设、摊位定制、打卡点搭建、活动氛围营造、互动物料准备、摊位招商与管理、日常运营人员配置、接电接水费用(产生的水电费用,据实支付给委托方,水电费用不包含在场地经营费用中)、现场保洁与安保、设备设施维护等所有运营相关投入及费用。
(三)摊位设置:受让方可至少设置40个摊位,最多设置不超过50个,单个摊位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平方米,摊位样式须统一。每个区域设置摊位数不得少于3个(南门中轴大道两旁区域不允许设置摊位),具体以最终审核通过的运营方案为准。
第二条:使用权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后2日内须完成全部撤场。市集每日开放时间10:00-21:30。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一)经营费用为人民币 (¥ 元)(单个摊位转让价为人民币 元,摊位数 个,如乙方设置摊位数未达40个,按40个摊位数支付经营费用;超过40个须按实际摊位数支付经营费用)。
(二)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 元),合同到期前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 元)。经营费用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经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二)履约保证金用于确保协议履行及市集运营期间安全、卫生、秩序等各项义务的落实。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乙方与甲方完成移交并验收合格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若存在不履行合同及未完全履行合同等违约情形,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场地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经营费用后,应于 日内将场地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场地,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如有)、设备(如有)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场地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如有)。
第六条:场地收回
(一)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2日内无条件将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经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对场地的装饰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四)乙方同时应结清场地使用期间的水、电、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五)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场地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场地。
第七条:场地的装饰及维护
(一)场地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场地进行统一装饰,须遵守场地所在地相关规定,装饰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装饰不得改动或破坏场地主体结构并保证安全性。经营场地装饰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饰和使用场地不得损害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饰和使用场地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二)乙方在装饰中应确保不会破坏场地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饰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三)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四)在场地装饰、设备添置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现场管理,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场地装饰、设备添置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应保障该场地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经营期内,经营场地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饰、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场地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市集运营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业态执行、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秩序等)。若乙方违反合同、公园管理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出现重**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严重舆情事件、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业态比例等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无条件撤出市集,已缴纳费用及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三)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场地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场地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如有)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场地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其所在公园的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二)乙方须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为经营活动购买公众责任险,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管理责任,确保食品经营摊位证照齐全(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备案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经营摊位证照)、人员健康合规,并配合甲方及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应制定舆情投诉处理预案,设立现场投诉接待点,及时妥善处理游客投诉和消费纠纷,积极维护公园声誉。
(四)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向甲方提交《市集运营方案》时,并提交消防安全(消防通道、灭火器材、用电安全等)、应急(火灾、踩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及保洁安保方案。
(五)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如有)等相关手续。
(六)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经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场地产生的水费、电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场地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以及正常的用水用电损耗,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七)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场地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八)乙方负责场地附属设施、设备(如有)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经营期内,全部经营场地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十)经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或承包、托管等名义)整体出租、出借经营场地。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场地,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经营场地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经营期内,因使用场地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场地,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装饰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装饰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装饰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装饰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饰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场地拆迁范围的;
2.因场地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场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场地,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场地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场地,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15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场地用途的;
3.擅自装饰、装饰、拆改变动场地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场地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的;
5.利用该场地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资产,每延迟一天应按5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二)甲方未及时对资产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
(四)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
(五)如因该资产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资产进行装饰或在施工中破坏资产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二)经营期内,乙方在****公园管理处报备的情况下,每出现一次单个摊位超3日未经营的,乙方须按人民币500元/次/摊位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三)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剩余经营期总经营费用的20%,未提前书面通知擅自撤场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四)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经营费用,除须补足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总经营费用的千分之二/天标准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已缴纳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提交《市集运营方案》及消防安全、应急、保洁安保等配套方案的,每逾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逾期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购买公众责任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购(限期不超过3日);逾期未补购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经营期内,乙方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业态比例的(包括但不限于餐饮食品类摊位超过摊位总数的20%、经营禁止类项目、经营品类****商铺业态重合、摊位设置位置与经审核通过的运营方案不符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八)经营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审核同意,擅自在南门中轴大道两旁区域设置摊位或布置宣传指引牌、道旗、灯光导视等设施的,或在其他区域内擅自搭建临时设施、超出划定范围经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未拆除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九)经营期内,****园区公共设施、绿化等设施设备的行为,乙方应按实际修复价格赔偿。拒不赔偿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赔偿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十)经营期内,乙方经营的食品摊位未取得相关证照或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的,甲方有权要求该摊位立即停业整改,并按人民币500元/摊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交还甲方场地的,每延迟一天还应按总经营费用的千分之五/天标准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场地内遗留物品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经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经营资产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经营资产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二)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3:逍遥津公园“中秋国庆逍遥夜市”主题市集业态负面清单.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