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29分钟前 | 公 开 人:****破产管理人 | |
| ****、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梁建中、监事及股东刘玉霞、股东吴奕忠、何锡钊、何俭伟、俞洪岩及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申请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于2026年7月29日作出(2026)粤01破申4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8月19日作出(2026)粤01破407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礼华****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龚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或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依据上述规定,贵方依法应妥善保管并移交****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依法履行接管等职责。 截至目前,****、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他管理人员均未向管理人移交****的任何财产和资料。 为依法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推进破产清算程序顺利进行,请贵方于2026年8月31日17:30前整理准备包括不限于如下资料(如有),管理人将在该期限内指派人员与贵方办理接管手续: (一)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二)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U盾及密码、银行票据; (三)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四)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及其他印章; (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开户许可证、印章备案证明、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六)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纳税申报表、****机关的往来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备案回执等)、完税凭证等税务资料以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公司批准设立文件、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八)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九)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十)人事档案文件; (十一)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十二)不****公司所有****公司占有或者管理的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十三)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证照、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十四)其他重要资料。 上述人员逾期拒不移交相关财产和资料的,将可能承担如下法律责任,管理人在此释明: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162条之1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总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第3款规定,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特此函告。请贵方对管理人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附件:(2026)粤01破申463号《民事裁定书》 (2026)粤01破407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康业;联系电话:132****7463;地址:**市**区天园街道**路25 号2 楼。 ****管理人 2026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