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高新区临时蒸汽锅炉应急保障租赁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8月1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更正内容:1、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六、技术参数要求”中“各项参数、配置及运行指标需严格满足以下标准,同时适配现场情况及稳定供汽需求。”修改为:“主控参数(参数明细表中除“给水要求”及“供电参数”以外的所有参数)必须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其他参数不作要求,但须保证运行效果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合同要求”。
2、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八、其他要求”中环保排放要求修改为:环保备案办理主体为建设单位,成交人负责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本工程为临时工程,锅炉及配套设施运行现场达到无黑烟、低噪声、无投诉的情况即可”。
3、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租赁合同“(二)乙方(成交人)违约责任及权责约定”中第2条修改为:“因乙方原因导致锅炉(本体及附件)未按时到场、锅炉(本体及附件)自身质量问题、乙方提供设备主控参数不符合合同要求等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情况。”
4、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九、租赁超期约定”中“租赁到期后,若因成交人原因造成设备逾期未拆除、场地未清场、服务未终止的,每超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1%标准收取逾期租赁费用。”及第五章、租赁合同“(二)乙方(成交人)违约责任及权责约定”中第5条统一修改为:“本项目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采购人(甲方)需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乙方)下达设备拆除、场地清理的工作指令。因成交人(乙方)自身原因导致设备逾期未拆除、场地未清理完毕、服务未完全终止的,每逾期1天,成交人(乙方)按合同价款的1%向采购人(甲方)支付逾期占用及服务违约金。如因采购人(甲方)未按约定提前5日告知、施工现场不满足拆除作业安全条件、气象灾害等客观因素,造成成交人(乙方)无法按期开展拆除清理作业的,该延误期间不计为成交人(乙方)逾期,成交人(乙方)不承担本条款项下违约金。”
更正日期:2026年8月2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标书代写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省**市高新区皇冠路8号
联系人:李女士
电 话:0556-****8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中心1708-1715室
联 系 人:祁娇、王顺宜
联系方式:0556-****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