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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医院新院区第一批生命支持类设备采购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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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公司于2026年3月31****医院新院区第一批生命支持类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A包)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的规定,本机关对******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采购金额(762000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叁仟捌佰壹拾元整(381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8月20日 |